光伏寶~綠能寶~寶寶分不清楚~今年以來,這些標榜高收益率的光伏理財產品如雨后春筍般冒出來,從前首富彭曉峰重出江湖之作——國內首款以光伏電站為標的的互聯網金融產品“綠能寶”,再到國內首個由央企發起的互聯網光伏開發基金“光伏寶”,它們真的能賺那么多錢嗎?這種方式幫光伏企業融資靠譜嗎?
“光伏寶”的阿喀琉斯之踵 乍一看,“光伏寶”已然成為一款光伏電站無敵融資神器。然而,這款神器也有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雖然結構設計精巧,但“非法集資”的陰影卻揮之不去。(關于“非法集資”,可查看《阿里能解決光伏電站融資問題嗎?》)
涉嫌規避有限合伙企業法定人數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61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立法者的解釋,該條規定是為了防止發生大規模的變相非法集資。
“光伏寶”的設計者應該也想到了這一點。所以,“光伏寶”投資者只是投資于優先級LP財產份額收益權而非優先級LP本身,而且“光伏寶”每一投資者也不必然對應一個優先級LP;而且,單只“光伏寶”產品的投資者上限也被設定為50人。
但是,如果“光伏寶1期”的最多4,500名投資者因法律穿透適用而被認定為電站開發基金的“隱名合伙人”,縱然再精巧的產品結構設計也有可能被認定為規避上述法定人數限制,而被認定為變相非法集資。
涉嫌違背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規定 “光伏寶”的實質是為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私募基金募集優先級LP份額,故而應遵循私募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私募基金歸口管理部門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同時,該辦法第12條還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人必須是具備一定資產規模且投資標準不低于100萬元的單位或個人,“光伏寶”10萬元起的投資門檻顯然很容易被認為有違該項規定。
“火上澆油”的推介形式 實踐中,私募份額的募集通常是由理財顧問以與投資者私下交流等非公開形式完成的。原因何在?
根據《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公眾媒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光伏寶1期”的推介是由富盈平臺這一互聯網公眾媒體進行的,恐怕不合相關規定。雖然美國JOBS法案Title II已對私募基金的推介形式有所突破,但我們畢竟是在中國。
涉嫌突破有限合伙企業法定人數上限、涉嫌違背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再加上“火上澆油”的互聯網公開推介形式,“光伏寶1期”是否會被認定為涉嫌變相非法集資,可能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成稿之時,富盈平臺上已不見“光伏寶1期”的蹤影,原因不得而知。或許是相關方已注意到其法律風險?
“光伏寶”利用互聯網思維進行光伏電站融資創新,值得我們大聲喝彩。然而,創新的同時多關注一些細節,或者能讓“寶寶們”走的更遠。歡迎評論轉發,共同探討。
作者聲明:本文為個人觀點,與本人所任職機構無關,且不構成對任何投資產品的任何投資建議。 【無所不能特約作者,郭劍寒,美國紐約州注冊律師、中國律師資格,現于民生銀行從事能源類投行業務。曾就職于某著名投資銀行多年,在傳統能源、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領域的境內外并購交易、股債權融資、私募股權投資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
作者:郭劍寒 來源:財新網-無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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