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73號),2015年下達全國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1780萬千瓦的規模,其中明確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發發電項目不限制建設規模,能源主管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
四、項目收益債
2014年10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廣州市第四資源熱力電廠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試點發行項目收益債券核準的批復》,同意廣州市第四資源熱力電廠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試點發行8億元項目收益債券。該項目收益債設計為10年期固定利率,附設本金提前償還條款,從第3個計息年度開始償還本金,票面利率為基準利率加2.5%基本利差的固定利率,采取跨市場發行,這是我國公開發行的首只項目收益債券。
項目收益類債券是指債券兌付與項目本身掛鉤,所募集的資金主要用于特定項目的投資與建設,債券的本息償還資金完全或基本來源于項目建成后運營的收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廣州市第四資源熱力電廠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試點發行項目收益債券核準的批復》(發改財金〔2014〕2475號)顯示,本期債券的兌付保證為“垃圾處理費、發電收入、金屬回收收入和即征即退增值稅收入等”。
國家發改委目前正在擬定《項目收益債券業務指引》,根據網上披露的草擬稿,項目收益債募集資金應用于特定項目的建設運營,項目收入應能夠完全覆蓋債券當年還本付息規模。光伏電站基于上網電價以及財政補貼的穩定性,未來現金流可預測性強,非常適合以項目收益債的形式募集建設期資金。在正式《指引》出臺后,可以合理預期被資本市場看好的作為類標準金融資產的光伏電站將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
五、企業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證券的過程,具體模式如下圖所示:
2013年底,持有批量光伏電站的SolarCity在公開市場上發行了5400萬美元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融資利率僅為4.8%,業內一直熱切期待國內SolarCity的出現。
證監會于2014年將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事前核準制改革為事后備案制,以及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逐批次公布,業內熱議的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在持續發酵升溫。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9號),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可以是單項資產,也可以是資產組合”。此外,前述規定明確“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從基礎資產的擔保性負擔角度而言,鑒于地面集中式光伏電站的投資體量,項目建設前期基于融資的需要電站資產或者項目電費收益權設置抵押或質押的居多,從而不滿足基礎資產的要求。這就要求原始權益人在轉移基礎資產之前能夠先期償債或者以其他有效擔保方式予以置換;或者與債權人商榷附條件解除基礎資產所涉擔保,以資產證券化募得資金優先償還相應債務。
在歐美,光伏領域的資本玩法從來都是不缺創新的,隨著國內光伏企業轉戰國內市場,如何在國內法律框架下植入歐美模式,如何創新國內交易,這是光伏圈的大佬們一直思考并身體力行的命題。資本市場上,收益在散發迷人光芒的同時,如影隨形的還有風險,如何有效隔離風險亦是伴隨著資本市場創新不止的一個永恒命題。(作者為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作者:陸利忠 來源:《能源》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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