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國土資源部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了《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以下簡稱《指標》),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指標》中總體指標和功能分區指標的不同作用
在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一般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尚未明確,在這一階段,主要根據總體指標核定用地規模。而功能分區指標主要是在規劃設計階段、用地預審和審批階段用于核定各分區用地規模。
《指標》對于用地規模核定實行雙控制。當一個光伏項目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都符合用地指標時,其總用地規模一般也會符合用地指標。而當一個光伏項目符合總體指標,可有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超過了單項指標規定時,也是不符合《指標》要求的。
此外,總體指標是含所有功能分區的用地規模,但有些工程項目不一定含用地指標所有功能分區,這時在核定其用地規模時,就需要用各功能分區用地指標。
《指標》對高緯度地區新建低效光伏發電項目設置了用地上限
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的規定,為鼓勵先進技術,抑制高能耗、低效率光伏產能,今后新上光伏制造項目應滿足單晶硅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12%。
為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指標》中對于高緯度地區采用低效率光伏組件的項目10兆瓦光伏方陣用地設定了100公頃的上限控制標準,旨在有效控制高緯度地區新建此類項目。(作者單位: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通知原文】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落實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大力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等法律法規,部編制了《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現予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作者:雷愛先 黃清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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