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國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向全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定義、責任主體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保障非化石
能源消費比重目標的實現,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可再生能源發電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化石能源電力。
第二章 全額保障性收購
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四條 各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以下簡稱電網企業)承擔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施責任。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兩部分電量均享有優先發電權。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
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電力調
度機構按照優先調度原則執行發電合同。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受限地區,按照各類標桿電價覆蓋區域,核定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
予以公布,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和上網電價調整情況對各地區各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按年度進行調整。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根據該小時數和裝
機容量確定保障性收購年上網電量。
第七條 不存在技術因素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的地區,電網企業應根據其資源條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全額收購。
第八條 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發電項目以及各類特許權項目、示范項目暫按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意見核定的利用小時數確定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擁有分布式風電、太陽能發電的用戶暫時不參與市場競爭,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足額收購。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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