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國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向全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定義、責任主體
第九條
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因電網調度安排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視為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權或優先發電合同自動轉讓至系統內優先級較低的其他機
組,由相應機組承擔對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補償費用。計入補償的限發電量最大不超過保障性收購電量與可再生能源實際發電量的差值。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
內的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權不得主動通過市場交易轉讓。
因可再生能源并網線路故障、非計劃檢修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承擔補償。
由于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造成實際發電量達不到保障發電量以及因自身設備故障、檢修等原因造成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損失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自行承擔,不予補償。
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補償電價標準按項目所在地對應的可再生能源上網標桿電價執行。
第十條
電網企業協助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確定承擔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補償費用的機組范圍,并根據相應機組實際發電量超過計劃電量
或合同電量部分大小分攤補償費用。限發電量及補償費用分攤情況按月統計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按年度結算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鼓勵超出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參與各種形式的電力市場交易,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電力邊際成本較低的優勢,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落實優先發電權,促進可再生能源多發滿發。
對已建立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機制的地區,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參與現貨市場和中長期電力合約交易,優先發電合同逐步按現貨交易及相關市場規則以市場化方式實現,參與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按照項目所在地的補貼標準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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