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發電“固疾”將解。
作者:王爾德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原標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細則將出
可再生能源發電“固疾”將解。
為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國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稿)》(下稱《辦法》),并于12月28日向全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可再生能源發電(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化石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2010年4月1日修訂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曾經明確提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并將制定具體辦法。但在過去的近6年之后,這一法律制度由于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實。
“《辦法》已經到了落地的實際操作層面,劃分清楚了各級政府與電網企業等利益相關者的責任范圍,這是可再生能源發電制度的一個進步,關鍵在于能否落實。”中國風能協會秘書長秦海巖對記者分析。
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權不得轉讓
《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
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并通過優先調度執行發電合同。
“對行業影響最大的、帶有強制力的保障性收購電量,這部分能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基本收益。”發改委能源所研究員時璟麗對記者說。
國家能源局提出,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受限地區,按照各類標桿電價覆蓋區域,核定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予以公布,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和上網電價調整情況對各地區各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按年度進行調整。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根據該小時數和裝機容量確定保障性收購年上網電量。
作者:王爾德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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