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新的思路,尤其是需要在利益補償以及協調方面做文章。可行的方法包括,盡快落實官方提出的新能源保障性發電量,保障新能源項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時數
可行路徑 就在最近,國家發改委又下發了相應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以及國家電網要落實電力體制改革的精神,建立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
具體而言,在由地方政府負責的省級發電、供電計劃中,由其落實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而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則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負責。
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對于電力消納較為良好的中東部省份,建立優先發電制度,可能會有利于當地新能源項目的消納。
而此舉是否會對西部省份的電力消納帶來積極影響,可能還很難說。這背后的關鍵因素在于,跨省外送仍然是西部省份的主要消納方式之一,而跨省發電、供電計劃由電網公司制定的同時,還需要接受受電相關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的意見。這也就意味著,即便西部省份想大規模外送,但如果沒有更多的接受省份,落實起來也仍然是個難題。
因此,就現實來看,可再生能源的優先發電權問題已經不是簡單的技術問題,而更多是與利益相掛鉤。由此,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新的思路,尤其是需要在利益補償以及協調方面做文章。可行的方法包括,盡快落實官方提出的新能源保障性發電量,保障新能源項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時數等,而由此需要的財政支持資金的來源可能是一個問題。
與之相比,通過發電權交易,可能是一個更現實的路徑。比如,可以為新能源發電項目確定年度固定的發電量,對于由于限電沒有用完的發電額度,可以到市場上去交易。在由于電力供過于求而帶來的發電權緊張的市場環境下,發電權交易應該還是有市場的。
而對于新能源企業來說,可能也要拋棄掉此前承諾的高收益的幻想,而接受現實。
本期專題相關文章:
限電僵局破題?
如何坐實“優先發電權”?
作者:張廣明 來源:《太陽能發電》雜志
責任編輯:wutongy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