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開庭雖雙方就不少問題存在很多爭議,但原被告雙方整體存在調解意向,除了個別案件,大部分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協鑫集成之間目前均同意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目前的索賠糾紛。
這些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 多位參與超日太陽投資者索賠的案律師稱,被告協鑫集成在庭審過程中,先申請追加超日太陽的破產管理人金杜律師事務所、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以及超日太陽前董事長倪開祿等九名自然人作為共同被告,后被法院裁定駁回。后協鑫集成又申請追加破產管理人金杜律師事務所以及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第三人,同樣被法院裁定駁回。6月13日開庭當日,協鑫集成方面又申請破產管理人金杜律師事務所以及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方面以超過舉證期限等理由裁定不同意。
許峰律師表示,協鑫集成方面相關追加申請主要還是為了拖延時間等考慮,并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所以其代理的90多個案子也均不同意相關申請。前述律師稱,南京中院對于案件審限的把握非常嚴格,如果后續兩個月案件無法達成調解,法院應該會判決結案。
許峰律師所在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還提醒投資者,考慮到超日太陽虛假陳述違規比較嚴重,后續如果投資者初步符合如下時間條件,仍可向超日太陽破產重整之后的主體協鑫集成發起索賠,即如果投資者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2年10月17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并且在2012年10月17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證券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或者在2012年3月2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賣出證券或繼續持有,均可提起索賠。
作者:余以墨 來源:投資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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