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施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陜西地方電力公司,水電規劃總院、電力規劃總院,有關光伏發電投資開發企業
三、加強項目開發的監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按照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安排項目,對于超規模配置的項目,須占用以后年度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建設規模。各類項目均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對于因信息填報錯誤、填報不及時導致不能及時接入電網、列入補貼目錄和獲得電價附加補貼的,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二)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年度建設規模后,其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主要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已納入乃年度建設規模、未進入實質性工程建設階段的項目不得向其他投資人轉讓,投資主體無力建設,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請從年度規模中取消,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撤銷備案。在建設期確因企業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或者調整建設規模和場址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請,獲得審核確認后方可實施變更,并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備,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重新登記有關信息。在項目投產后變更投資主體,應向原備案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當地電網企業,并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變更登記信息。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的監督管理。對于在一定期限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本年度建設規模中予以取消,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規定。對于在投產前擅自變更投資主體等主要建設內容的,有關部門應當將項目從年度建設規模中取消,禁止該項目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并禁止相關投資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后續光伏電站項目的配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按照閉環監管工作要求,加強對項目工程建設、并網運行和電費結算等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管,及時向屬地省級能源管理部門通報項目建設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作者: 來源:黑龍江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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