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對外發布“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試行辦法》的通知”,以提高電力系統調峰能力,有效緩解棄水、棄風、棄光。
《試行辦法》在增加調峰能力方面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方面,鼓勵發電企業對煤電機組穩燃、汽輪機、汽路以及制粉等進行技術改造,在保證運行穩定和滿足環保要求的前提下,爭取提升機組調峰能力 10%-20%;對熱電機組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加快儲熱、熱電解耦等技術改造,爭取提升熱電機組調峰能力 10%-20%;對發電企業技術改造,制定鼓勵政策,支持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或實施貸款貼息。鼓勵建設背壓機組供熱,系統調峰困難地區,嚴格限制現役純凝機組供熱改造,確需供熱改造滿足采暖需求的,需同步安裝蓄熱裝置,確保系統調峰安全。
另一方面,《試行辦法》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在規劃時應明確電力消納市場,同步制定配套電網送出規劃,完善政府協調保障機制,確保電源與電網工程同步投產。考慮電網系統調峰需求,合理布局規劃、有序開發建設一批抽水蓄能、燃氣等調峰機組,發展儲能裝置。提高發電機組的調峰能力技術標準,在設計、制造和設備選型環節,考慮電網調峰要求。
另外,《試行辦法》還要求強化信用監管。要充分發揮信用監管的作用,將調峰情況納入發電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作為一項信用記錄,錄入電力行業信息平臺,使調峰信息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電力調度機構定期將調峰情況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和第三方征信機構,第三方征信機構根據政府有關要求,建立完善調峰信息公示制度,推動信息披露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在指定網站發布信息。對于按照約定實施調峰的發電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對于失信違反約定的發電企業要予以警告,嚴重失信的要納入不良信息記錄,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作者:賈科華 來源: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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