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二連浩特可再生能源微電網示范有關事項的復函》(國能新能〔2015〕357號)文件要求,錫林郭勒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錫林郭勒盟能源開發局就內蒙古二連浩特可再生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委托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進行公開評優。本次評優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歡迎合格的投資商前來申報。
原標題:二連浩特可再生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招商評優公告
來源:錫林郭勒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連浩特可再生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招商評優公告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二連浩特可再生能源微電網示范有關事項的復函》(國能新能〔2015〕357號)文件要求,錫林郭勒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錫林郭勒盟能源開發局就內蒙古二連浩特可再生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委托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進行公開評優。本次評優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歡迎合格的投資商前來申報。
本評優公告及相關信息在錫林郭勒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www.xlgldrc.gov.cn)、錫林郭勒盟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網(www.xmzwggzy.com)、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官網(www.creei.cn)發布。
一、基本情況
1.評優人:錫林郭勒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錫林郭勒盟能源開發局
2.評優技術服務單位: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3.評優編號:MG-NMGXLGL/SDG-2016-03
4.建設地點: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二連浩特市、蘇尼特右旗、蘇尼特左旗、鑲黃旗、正鑲白旗、阿巴嘎旗境內
5.項目簡介:為探索可再生能源創新利用方式及發展模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規模及技術水平,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在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建設可再生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該示范項目共包括7個集群,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253.5萬千瓦。暫定風電、光伏和儲能部分建設期十二(12)個月、光熱項目建設期為二十四(24)個月,時間從項目獲得核準(備案)開始;開發經營期為二十五(25)年(不含建設期)。各項目集群基本情況如下:
二連浩特可再生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基本情況
6.評優內容:內蒙古二連浩特可再生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
二、投資商資格要求
7.投資商可以是單一企業或聯合體。如投資商是單一企業,則必須以新能源為主營業務;如投資商是聯合體,則聯合體中的核心主體(控股方)應是以新能源為主營業務的企業,聯合體中的其他組成單位可由設備制造企業或技術服務單位以合資、合作等方式組成,聯合體組成單位不得超過4家。
8.對于每一個微電網集群:一個企業集團只能以集團的名義或指定旗下一家全資或控股公司,獨立或作為控股方參與項目申報。一個投資商以控股身份申報項目集群數量不得超過2個,如果通過評優在1個以上項目集群中入選,投資商自主選擇確認不超過1個集群進行項目建設。
9.獨立投資商或聯合體控股方注冊資金(實繳)在5億元及以上。獨立投資商或聯合體控股方需提供經審計的根據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近三年(2013、2014、2015年)年度財務報表;成立未滿三年的,需提供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表。參與評優的企業,截止到2015年底,凈資產總額不低于所申報項目集群總投資匡算的50%。
10.業績能力: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參與評優的獨立企業或聯合體中的核心主體已并網運行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總容量(按權益容量計)不低于500MWp(國內外業績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證明);在滿足其它相關要求基礎上,具有獨立建設、運行微電網業績的申報企業,原則上予以優先考慮。
11.投資商承諾在申報項目集群所在市或旗成立全資項目公司作為項目開發建設主體。
12.投資商承諾支付評優技術服務單位在評優過程中發生的工作費用和有關前期工作費用。
13.投資商承諾按照評優文件有關微電網工程技術指標與建設標準要求實施項目建設,并接收相關方的監督和檢查。
14.投資商無不誠信行為,無轉賣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前期項目行為。
15.投資商承諾在地方政府的引導和協助下,探索建立獨立售電公司,配合地方政府開展獨立售電建設運行機制研究與實踐工作。
作者: 來源:錫林郭勒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