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記者了解,對現有重整方案,管理人已在24日聽取各家債權銀行的意見,但對于方案調整的計劃目前未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及。目前,多家債權銀行人士均表示,不會同意現有方案。
重整前景未明
“破產管理人主要在破產重整中對企業財產保管、估價、處理和分配,主要工作包括選定評估機構,招標選擇戰略投資人,制定重整方案,協調投資人、債權人相關利益方等等。管理人在破產重整案件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崔榮榮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其在國內多地都曾主持過破產重整案件。
“深圳近年來的破產管理人都由中介機構擔任。但國內不少地方破產重整案件的管理人一般都有政府背景,因為這些地方需要協調當地各方利益,也能夠爭取稅費減免等有利條件,具備一定積極意義。但如果管理人過度干預則有可能侵害到債權人及其它相關方的利益。”崔榮榮表示。
許美征表示,“現有的破產法雖然并未對管理人作出明確指示,但是在破產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擔任的職務其實是一個專業的投資顧問角色,需要很強的投資專業能力,或者可以讓債權人自決的方式選出管理人。重整過程中管理人需要讓投資人與債權人的訴求充分溝通,而非現在行政色彩濃厚的重整。”
實際上,與現有方案對比,賽維集團向債權銀行透露的原始重整思路中,留債與轉股的比例大幅下調。許美征表示,“賽維原始方案中設計了債轉股的方案,但最終卻因政策原因消失了。實際上,在留債、轉股方面,管理人仍然可以設計出更好的方案,而非現在簡單的,讓債權銀行無法接受的方案。”
不過,崔榮榮律師坦言,“在實際操作中,普通債權中的銀行債權是最被忽略的群體。”
根據《破產法》有關規定,在破產清算狀態下,有擔保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財產應優先用于清償擔保債權,其它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權后,按照職工債權、稅款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進行清償。
“銀行債權最為穩定,因此他們的清償率一般都是在所有債權里是最低的。但是他們也有很強的力量。關于金融類債權人的異議問題,銀行債權可先向管理人書面提出要求重新評估及提出各項異議。如果管理人未能按期回復,建議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要求重新選聘評估機構、管理人及戰略投資人。”崔榮榮表示。
“實際上,現在的方案已經接近破產清算的方案了,早知道當年在政府喊出‘救賽維就是救銀行’時就不去救它。”上述與會的債權行人士憤然表示。
2012年,江西省政府牽頭設立了20億元的維穩基金,專項用于各家銀行倒貸,維系賽維集團的信用;2013年,江西賽維集團銀團成立,規模20億,利率下浮10%,幫助公司周轉、恢復生產。除此之外,銀行還對賽維債務進行“自行消化,新老劃斷”的原則,防止企業貸款在征信系統中出現不良,并將流貸轉為中長期貸款等。
“關于2013年的銀團救助貸款,很難被認定為共益債務(需100%清償),只能認定為普通債權,由于當時是政府提出,關于此部分的債權建議與政府進行協商,提高清償比例。”崔榮榮解釋。
據記者了解,對現有重整方案,管理人已在24日聽取各家債權銀行的意見,但對于方案調整的計劃目前未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及。目前,多家債權銀行人士均表示,不會同意現有方案。21世紀經濟報道將繼續關注賽維集團破產重整案件最新進展。
作者:戴建敏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