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光伏電站規模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
原標題:烏蘭察布市2016年度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規模指標實施細則
來源:烏蘭察布市發改委
烏蘭察布市2016年度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規模指標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光伏電站規模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區2016年度普通光伏電站建設指標分配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3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烏蘭察布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項目采取競爭評優方式配置光伏電站項目規模指標。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于所有項目,公開競爭、公平比選。
2.全市統籌。按照市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綜合考慮各個旗縣市區的光照資源和電網接入條件、光伏產業布局以及近幾年來光伏電站規模指標安排和實施情況,統籌安排。
3.實力優先。重點鼓勵資金與技術實力突出、運行與業績水平較高、對于地方經濟和就業做出突出貢獻且信譽良好的企業參與競爭。
二、評優范圍
光伏電站審批權限下放至今,全市備案尚未取得規模指標的光伏電站項目規模較大,鑒此,我市2016年度競爭配置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面向已經備案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是指除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光伏扶貧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以外的項目。
三、評優條件
參加評優的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參加評優的企業應為我市市直或旗縣(市)區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工商登記經營范圍應包含光伏電站開發、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且無違約失信行為。
參與評優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明確的場址坐標和土地部門出具的對該場址土地性質的證明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擬接入變電站具備接入容量的證明文件。
四、評優內容
評選內容包括技術先進性評價、上網電價評價、企業貢獻評價、消納能力評價和項目進展情況評價等內容,詳見附件《烏蘭察布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五、評優程序
光伏電站項目規模指標競爭配置工作由市級發改部門組織,同時,市級發改部門應委托具有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評審機構對符合評優條件的光伏電站項目進行綜合評分、出具評分意見。市級發改部門根據評分意見確定本地光伏電站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開。評優全程應當邀請能源監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監督,確保評優過程公開、公正和公平。
評優專家組總人數為7人,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1人、電網主管部門1人、專家5人組成。
六、監管要求
1.取得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同時,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等主要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在項目竣工前不得轉讓。嚴禁項目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買賣年度建設計劃指標,如出現上述違規行為,則取消項目獲得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資格。
2.通過評優獲得建設指標的項目應按照確定的電價和標準開工建設,在項目投產后,應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光伏電站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規范字[2014]5號)精神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形成綜合竣工驗收報告,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對綜合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復核并出具意見。
3.通過評優獲得建設指標的項目未能按照確定的標準進行建設或綜合竣工驗收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項目不予申報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項目所屬公司及集團5年之內不得參與此類競爭配置活動。
4.對與我市簽訂投資開發協議的項目(電力項目除外),如未按照協議規定期限按時投產,項目所屬公司及集團獲得建設指標的所有光伏發電項目不予申報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
5.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以任何理由向取得年度建設計劃的企業收取費用。不得限制外地企業參與競爭;不得有價出讓項目或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業合法利益。
附件:烏蘭察布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作者: 來源:烏蘭察布市發改委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