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福建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原則同意福建省對試點工作的總體考慮。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匯總修改形成的《福建省售電側改革試點......
(三)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
鼓勵社會資本有序投資、運營增量配網,促進配網建設發展,提高配網運營效率。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在供電營業區內擁有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加強配網統籌規劃,增強規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配網布局必須嚴格按照規劃有序組織實施。加強電網公平接入、電網投資行為、成本及投資運營效率監管。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增量配電業務,以高新產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循環經濟園區、工業園區及農村電網為重點,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
新建的供電范圍清晰且相對獨立的配電網絡,可列入配電投資業務放開范圍。對于歷史形成的國網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資產,可視同為增量配電業務,按照實際覆蓋范圍劃分配電區域。試點園區的原有配電網資產,可以資產入股或折價轉讓給售電公司。
(四)完善市場化交易機制
1.交易組織
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交易組織,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提供結算依據和服務,根據交易結果制定交易實施計劃,對市場主體及交易合同等進行備案。組建股份制福建電力交易中心,對現有的交易中心進行股份制改造。
為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各方意愿,建立由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討論電力交易規則,協調市場運行相關事項等。市場管理委員會實行按市場主體類別投票表決等合理議事機制。
2.交易方式
市場交易包括批發和零售交易。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的發電公司、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參與交易機構組織的集中交易。擁有分布式電源或微網的用戶可以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
3.交易要求
參與交易的有關各方應符合電力市場建設的有關規定,到電力交易機構注冊成為市場交易主體。市場有關各方應依法依規簽訂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交易、服務等事項。鼓勵用戶與售電主體自主簽訂中長期雙邊交易合同。參與雙邊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符合交易的有關規定,交易結果應報電力交易機構備案。
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選擇進入市場后,原則上應全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不再按政府定價購電,且在一年內不可退出,初期可以根據電力用戶實際情況自主確定進入市場的電量。對于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直接交易或向售電公司購電的用戶,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并按政府定價購電。
4.交易價格
放開的發用電計劃電量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未放開的發用電計劃電量執行政府規定的電價。市場交易價格可以通過雙方自主協商確定或通過集中撮合、市場競價的方式確定。配電區域內的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可以不受配電區域限制購電。向配電區域外電源購電的,購電價格由發電企業的交易價格、對應配電網電壓等級的輸電價格(含線損和政策性交叉補貼)、配電價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四部分組成。配電區域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外的用電價格,由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協商確定市場交易價格,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含線損和政策性交叉補貼)、配電網的配電價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繼續執行福建省的目錄銷售電價。配電區域內的電力用戶應當承擔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電公司代收、省級電網企業代繳。暫未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可按現行電網購銷價差作為電力市場交易輸配電價。增量配電區域的配電價格由福建省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輸配電價改革有關規定制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配電價格核定前,暫按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妥善處理電價交叉補貼,過渡期間由電網企業申報現有各類用戶電價間交叉補貼數額,也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明確過渡期標準或處理方式,納入下一步輸配電價改革統籌平衡。
5.結算方式
發電公司、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應根據有關電力交易規則,按照自愿原則簽訂三方合同。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提供結算依據。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可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發票;獨立的售電公司,由電網企業負責電費結算并開具發票。條件成熟時,探索多種電費結算模式。
負責收費、結算的電網企業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負責歸集交叉補貼,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發電公司和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結算電費。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售電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福建省售電市場主體管理辦法,明確售電市場主體的市場準入、退出程序和規則。售電市場主體準入不實行行政審批,采取“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三備案”方式。
“一注冊”,就是符合準入條件的自主交易市場主體選擇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獲取交易資格。
“一承諾”,就是申請獲取交易資格時,自主交易市場主體應按要求提交與準入條件相應的材料,并按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
“一公示”,就是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政府指定網站將市場主體是否滿足準入條件的信息、相關資料和信用承諾向社會公示。電力交易機構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年度公布的市場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三備案”,就是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匯總注冊情況向能源監管機構、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市場主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交易規則和破產倒閉的須強制退出市場,列入黑名單,不得再進入市場。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由福建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部門在目錄中刪除,電力交易機構取消注冊,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做出相應處理,向社會公示。市場主體退出之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二)建立售電市場信用體系
研究建立售電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機制,將市場主體信用體系納入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安排。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完善市場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省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完善黑名單制度,對嚴重失信行為且影響電力安全的,可實施限制交易或強制性退出,并與其他相關部門共享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三)建立售電市場風險防范機制
根據不同層次的售電公司類別,探索交易保證金制度,研究建立零售市場風險防范機制,防范售電業務違約風險。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時,能源監管機構及福建省或省政府授權部門可對市場進行強制干預。
(四)建立售電市場信息公開和披露機制
建立信息公開機制,福建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部門、能源監管機構定期公布市場準入退出標準、交易主體目錄、負面清單、黑名單、監管報告、行政執法等信息。市場主體在政府指定網站公示公司有關情況和信用承諾,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依據規定報送企業有關生產經營等信息。
(五)探索新的供電業務管理模式
能源監管機構會同福建省政府授權部門,研究適應電力體制改革新形勢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及營業區管理辦法,改進省內供電營業區制度,加強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管理,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用戶安全供電及合法權益,落實保底供電服務制度。
(六)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交易平臺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抓緊成立福建電力交易中心。修訂完善交易規則,明確市場主體職責、交易方式、交易執行等規定,對交易平臺加強監管。完善現有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充實電力交易機構人員隊伍,滿足市場運行要求。遵守售電業務放開要求,完善現有電力營銷業務技術支持系統,調整業務流程,更新業務表單,滿足市場化售電業務辦理要求。
(七)加強配網規劃
優化電源、電網布局,提高規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做好電源規劃、電網規劃及有關規劃的有效銜接,避免重復建設和聯網障礙,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和評估考核機制,確保配電網建設按照規劃組織實施。
(八)加強政府監管
能源監管機構和福建省政府授權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市場主體和交易機構的市場行為監管,建立完善的監管組織體系,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制定零售市場監管辦法,對零售市場力、電網無歧視公平開放、交易過程及結果執行等實施監管。
四、組織實施
為加強領導,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的領導和指導下,由福建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福建能源監管辦、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等單位,按照分工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工作。
福建省發改委牽頭負責售電側改革試點方案及實施細則的制定,試點工作的總體組織、協調和推進,以及試點區域選擇等工作;省經信委牽頭負責電力運行管理、發用電計劃放開、信用體系建設、售電主體的準入和退出等相關工作;省物價局牽頭負責輸配電價等工作;福建能源監管辦牽頭負責市場規則制訂,對市場秩序和交易行為、市場主體準入等實施監管;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負責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普遍服務、電網無歧視開放等工作,在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成立之前,承擔電力交易組織和平臺完善工作。各部門按照職能分工配合牽頭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作者: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