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精神,積極推進我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四、售電公司的管理
(一)準入條件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2)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4)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其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20%。
3.擁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以及具有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特征的相關專職專業人員。
4.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二)準入程序
1.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可自主選擇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獲取交易資格。
2.售電公司辦理注冊時,應按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并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資產證明、從業人員、經營場所和設備等基本信息和銀行賬戶、售電范圍等交易信息。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還需提供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范圍、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等相關資料。
3.接受注冊后,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等政府指定網站,將售電公司滿足準入條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手續自動生效。電力交易機構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5.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售電公司,暫不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在交易機構的注冊暫不生效,售電公司可自愿提交補充材料并申請再次公示;經兩次公示仍存在異議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或華北能源監管局核實處理。
6.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匯總售電公司注冊情況向華北能源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
7.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電力交易機構申請變更。業務范圍、公司股東等有重大變化的,售電公司應再次予以承諾、公示。大變化的,售電公司應再次予以承諾、公示。
(三)退出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市場并注銷注冊:一是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二是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三是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四是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級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五是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其所有已簽訂的但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由省發展改革委征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愿,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或交由電網公司保底供電,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3.售電公司自愿退出售電市場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相應的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退出申請。申請退出之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4.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自愿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5.電力交易機構收到售電公司自愿退出市場的申請后,應通過“信用中國”等政府指定網站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退出市場手續。省發展改革委在確認售電公司符合強制退出條件后,應通過“信用中國”等政府指定網站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對該售電公司實施強制退出。
6.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從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同時注銷市場交易注冊,向華北能源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
五、增量配網的投資和運營
鼓勵社會資本有序投資、運營增量配網。社會投資方與當地政府簽署配網投資意向后,可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增量配網投資業務。獲得批復后,由投資方組織成立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以下簡稱配售電企業)。配售電企業與當地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并按當地配網規劃開展區域內的配電網建設。對于歷史形成的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和冀北電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資產,視同增量配電業務,并按實際電網覆蓋范圍確定配電區范圍。
當地政府要加強配網統籌規劃,增強規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配網建設必須嚴格按照規劃有序組織實施。配售電企業要與上一級電網企業簽署并網協議。允許配售電企業經營區域整體參與直接交易。
配售電企業營業區域內,新增電力用戶向配售電企業提交用電報裝申請。配售電企業應為用戶高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阻礙用戶接入電網。交用電報裝申請。配售電企業應為用戶高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阻礙用戶接入電網。
配售電企業應客觀及時地公開相關區域內10千伏至110千伏電力設施線路型號、變壓器容量及使用容量、備用間隔數量、已批復待接入容量、實際接入容量等基本情況。配售電企業應向其他售電企業公平開放其配電網。
配售電企業無法履行基本社會責任時,由省發展改革委指定其他電網企業代為履行。
六、交易要求
市場交易主體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交易機構集中交易。擁有分布式電源或微網的用戶可以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市場交易主體應依規簽訂電網公司參與的交易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交易、服務等事項。交易合同和交易結果應向交易機構、省發展改革委、華北能源監管局備案。
交易機構負責交易組織,提供結算依據和服務。電網企業負責收費、結算,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有關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支付電費。
當售電公司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電網企業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的前提下,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要求向相關用戶供電。
作者: 來源:國家發改委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