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對外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簡稱《售電管理辦法》和《配電網管理辦法》)。文件首次定義了增量配電網業務范圍,并進一步明確了售電公司與配電業務的市場主體、基本原則、準入與退出條件、權利與義務范圍以及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和運營等方面的內容。
原標題:配售電業務開閘 售電公司可自主選擇跨省跨區購電
來源:中國能源報
作者:賈科華
新一輪電改推進一年半之際,售電側改革終于迎來全新進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10月11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對外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簡稱《售電管理辦法》和《配電網管理辦法》)。文件首次定義了增量配電網業務范圍,并進一步明確了售電公司與配電業務的市場主體、基本原則、準入與退出條件、權利與義務范圍以及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和運營等方面的內容。
作為“9號文”“放開兩頭”的核心,售電側改革一直是此輪電改的關注重點。華北電力大學能源互聯網研究中心主任曾鳴認為,“此次兩個辦法的發布,將從根本上有效推進改革進程,標志著我國售電市場的大門在正式向全社會開啟后,經過不斷探索和推進,再次邁向了一個新的高度、進入了一個新的層次。”
增量配電網定義首次明確
“9號文”曾明確提出“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即“按照有利于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和提高配電運營效率的要求,探索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的有效途徑。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
但據記者了解,對于“增量配電業務”范圍,行業內有著不同解讀。有的認為其只包括新增配電,有的則認為其包含除電網企業之外的所有既有配電和新增配電。此次《配電網管理辦法》對此給出了明確說法。
文件指出,《配電網管理辦法》所稱的配電網業務是指滿足電力配送需要和規劃要求的增量配電網投資、建設、運營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資配電網增容擴建。“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適用本辦法。”
但在采訪中有業內人士表示,由于此次配電網范圍只是進行了“原則上”的規定,所以在實際推行中恐仍存變數。
售電公司可跨省跨區購電
在售電公司方面,《售電管理辦法》所指售電公司是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記者注意到,根據“9號文”6大核心配套文件之一的《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售電公司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第二類是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三類是獨立的售電公司,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不承擔保底供電服務。
《售電管理辦法》對于售電公司設置了資產、從業人員、經營場所、信用要求等條件,對于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則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例如,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 20%、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并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義務等。
作者:賈科華 來源: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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