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續健康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根據當前行業發展形勢,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相關單位修訂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并報請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
市電力公司每季度第一個月20號之前將享受度電獎勵的項目上季度實際發電量和應獎勵金額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審核匯總,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將資金統一撥付給市電力公司,市電力公司應在收到財政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轉付給各項目投資主體。
第十二條(監督和管理)
(一)各區發展改革委和有關管委會負責對各自申報扶持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市發展改革委可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扶持項目進行抽查和后評價。項目需定期報送電量運行數據,并作為今后抽查和后評價的依據。對未通過檢查評價的項目,將視情況停止對項目的資金扶持。
(三)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審計。
(四)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滯留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扶持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實施。2014年4月發布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同時廢止。
作者: 來源:上海市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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