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 ”是浙江省全面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加快建設國家級清潔能源示范省的關鍵期,也是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規模化、全面化推廣的重要階段。為指導我省 “十三五 ”時期太陽能,特別是光伏發電快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浙江省能源發展 “十三五 ”規劃》、《浙江省創建清潔能源示范省實施方案》,結合國家《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以及《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太陽能 “十三五 ”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等,編制《浙江省太陽能發展 “十三五 ”規劃》。本規劃是指導浙江省 “十三五 ”期間光伏發展的重要依據,規劃年限為 2016—2020年。
4.技術創新體系初步形成
浙江省已初步形成支撐光伏基礎研究、產業化發展及市場應用開發的技術創新體系,擁有光伏制造產業核心工藝和應用技術研發的國家與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及高等院校產學研合作平臺,具備工藝、應用、儲能和裝備等重大核心技術的研發能力,省內大型光伏生產企業的部分光伏產品技術研發、產品質量等達到世界領先水平。
5.光伏企業做大做強
“十二五 ”期間,浙江省光伏產業經受住了國際光伏市場的大調整和歐美國家貿易 “雙反 ”的考驗,成功培育了正泰、晶科、昱輝、福斯特、東方日升、環球光伏、浙大桑尼、同景科技等一批 “面向全球、一體化服務 ”的光伏龍頭企業,光伏企業做大做強,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目前,浙江省已成為全國光伏產品第二大生產基地,2015年全省光伏組件產量達10.8吉瓦,約占全國產量的26%,年銷售產值1300億元左右,光伏產業成為全省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
6.上下聯動形成共識
根據國家光伏產業戰略部署,浙江省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并積極推廣光伏發電應用,省市縣上下聯動出臺一系列光伏發電建設、管理、價格、補貼等政策,為浙江省光伏發電建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同時,設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加快省內清潔能源示范縣、示范鎮的創建,積極推動各地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展。據初步統計,2013年以來,省市縣三級已出臺近30個支持光伏發展的政策文件。
(三)存在問題
1.開發水平仍然不高
通過 “十二五 ”期間的快速發展,浙江省光伏發電發展雖然已形成一定規模,但在本省的電力裝機和電量消費占比仍然很小,尚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屋頂光伏發電點多面廣量小、地面光伏電站受土地等制約嚴重,影響了一些地方發展光伏發電的積極性,沒有從長遠考慮環境、社會、產業等綜合效益,沒有把發展光伏等清潔能源上升到社會責任的高度。
2.屋頂資源難落實
隨著光伏項目的不斷開發,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大中型優質屋頂資源日益減少,一些屋頂業主對安全、防漏等顧慮、屋頂租賃收益預期過高等,造成部分屋頂難以落實。學校等公共建筑用電價格較低,項目收益較低造成投資商和屋頂業主的開發積極性不高。城市民用樓房屋頂所有權共有,安裝屋頂光伏需征求全體業主同意,并且利益歸屬樓房全體業主所有,實際操作難度大。
3.企業收益難保障
光伏發電尤其是屋頂分布式光伏在25年運營期內不可控因素較多,光伏企業收益難保障。房屋所有者變更、屋頂企業經營不善拖欠電費等,增加了光伏企業投資風險,農、漁光互補項目投資者與土地所有者簽約的租用周期往往較短,可能面臨租金成本上漲的風險。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資金發放滯后也造成項目建成初期現金流緊張,影響項目投資收益。
4.科技支撐較薄弱
浙江省光伏產業自主創新能力有待提升,高端制造研發和系統集成能力不足,造成中低端產能過剩,高端產能不足。全省光伏企業低小散問題依然存在,符合國家光伏 “領跑者 ”認證計劃申請要求的浙江省光伏企業較少。浙江省太陽能熱水器企業多為中小民營企業,經營模式單一、產品同質化較嚴重、技術研發能力相對薄弱。
5.政策支持不同步
土地相關政策不明確,對仍能保障農作物生長和漁業生產的樁基用地和電池組件列陣用地的土地性質不明確,對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或耕地占用稅也不明確。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周期不匹配,造成光伏項目電源電網難以同步投運。
6.管理服務未到位
標準體系不夠健全,光伏電站設計、建設、驗收和評估標準尚不完善,光伏設備產品檢驗機制尚需健全,電站的設備、設計、施工和運維等質量難以保證,影響光伏系統長期穩定運行。政策執行不到位,浙江省已出臺的能耗雙控目標責任制,高耗能企業屋頂需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等約束性政策,由于缺乏具體操作細則難以全面實施。缺少有效的投融資平臺,銀企對接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分布式光伏融資難度大。
作者: 來源: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