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以下簡稱中發9號文件)及配套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解決制約我省電力行業科學發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層次問題,促進電力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青海省深化電力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青海電力工業有了長足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撐,但一些長期積累起來的矛盾和問題也日益凸顯,特別是藏區電力普遍服務成本高等問題制約了我省電力工業進一步發展和市場化推進。
1.青海藏區電力普遍服務成本高。青海藏區電網面積大、投入多,負荷小、電量少,運營成本高。藏區面積占全省95%以上,電網投資占總投資70%以上,用電負荷只占15%左右,電量僅占12%左右。維護藏區穩定責任重,三江源保護責任大,普遍服務成本高。預計“十三五”藏區電網經營虧損將達30億元,如不及早建立青海藏區電力普遍服務補償機制,將會大幅推高我省輸配電價水平。
2.市場化定價機制尚未形成。一是現行上網電價大部分仍執行政府定價,難以及時反映市場供求狀況、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保護支出。二是工商業補貼居民和農業、城市補貼農村、高電壓等級補貼低電壓等級的電價交叉補貼問題突出。
3.市場化交易機制尚待完善,資源利用效率不高。電力直接交易主要由政府主導以撮合交易為主,發電企業和用戶之間市場交易有限。青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配套管理、監督機制以及交易規則等尚不完善。調峰輔助服務采取調度命令手段予以實施,缺乏市場化補償機制,為西北電網調峰的青海水電沒有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豐富的太陽能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棄光現象時有發生。
4.發展機制不健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面臨困難。青海是全國最大的太陽能發電基地之一,為實現國家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和構筑生態安全屏障做出了突出貢獻。在青海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國家出臺的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并未賦予強制性約束力,發電企業燃煤火電機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考核制度尚未正式發布,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建設2017年才能啟動,影響和制約了青海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5.配售電及投資主體單一,售電側競爭機制尚未建立。一直以來我省主要由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實行統購統銷,電網建設及終端銷售主要依靠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尚未形成配售電市場,配售電側投資主體單一,沒有社會資本進入配售電市場及投資的有效途徑,售電側競爭機制亟待建立。
二、試點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當前,國際國內電力形勢已發生深刻的變化,青海正處于奮力打造“三區”、實現全面小康的關鍵階段,要順利實現“十三五”發展目標,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電力體系,對青海省經濟社會的支撐作用至關重要。
(一)促進我省能源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青海具有豐富的能源和礦產資源。其中,55種礦產資源保有量居全國前十位、24種居全國第三位、11種居全國首位。水電資源豐富、太陽能資源得天獨厚。依托豐富的能源資源,青海把新能源新材料產業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點。新興產業的發展和傳統資源優勢產業的轉型升級,都對電力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通過深化我省電力體制改革,可以激發電力產業發展的活力和動力,促進傳統和新興產業發展。
(二)促進我省電力產業加快轉型升級。通過改革,建立健全電力行業市場化體制機制,有序放開競爭性業務、實現供應多元化,調整電力結構,提升電力工業技術水平,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進節能環保,是適應并服務于“三區”建設的對電力產業發展的新要求。
(三)促進我省電力工業提高市場競爭力。當前,可再生能源外送矛盾突出,國家清潔能源轉型戰略實施面臨困難。通過改革,建立完善公平規范的電力交易市場機制,形成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機制,融入全國電力市場,可提升我省電力行業競爭力,解決青海可再生能源外送矛盾,促進青海特高壓直流綠色走廊建設,深入推進綠色能源革命。
(四)促進我省電力行業市場化體制機制建立。一是在輸配電價方面,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機制,改革和規范電網企業運營模式,為推進電力上網側和銷售側價格市場化奠定基礎。二是在發電側方面,促進發電企業降低成本,有利于發電企業管理水平的整體提升。三是在售電側方面,探索社會資本進入新增配售電領域的有效途徑,增強配電網建設的投資能力。四是在電力市場方面,增強電力用戶在市場中的議價能力。
(五)促進我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我省區域內95%以上屬藏區、牧區和高海拔地區,電網投資巨大。作為民族貧困地區的供電主體連續多年虧損,發展難以為繼。通過電力體制改革,建立藏區普遍服務機制,將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確保民族地區的電力供應,助推當地產業發展,讓少數民族群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過程中一個都不掉隊,一個都不少。
深化電力體制改革事關我省能源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各級政府、各類企業和用戶及其他社會主體等,對改革目的和意義有了進一步認識,推進改革的訴求和呼聲較高,這些都具備了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良好環境和基礎。
作者: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