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我縣 “十三五” 農村扶貧開發目標如期實現, 根據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光伏扶貧的指導意見》 (皖政辦〔2015〕34號)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光伏扶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辦〔2015〕5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四、安裝場地要求和建設模式
貧困戶一般應在自家屋頂安裝發電設備及并網發電。房屋結構相對較好,屋頂每平方米承重能力在30kg以上(3kw規模占地面積為25-30m2);有充足的光照條件(多年平均日照時數不低于8 小時),光伏發電系統四周無樹木、山嶺及建筑物遮擋(如有樹木遮擋陽光,須同意砍伐遮光樹木)。房屋周邊有光照充足、符合安裝條件的場地,在能夠確保設備和人員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安裝;有220V交流電源,便于并網;朝向南面的水泥屋面平頂最宜于施工采光,朝向東南、西南的次之。貧困村電站應靠近變壓器和380伏電路,按照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場址特點,因地制宜,選取500-600m2光照充足、交通便利、地質災害發生率小的荒山、荒地、荒灘或符合條件的村集體建筑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便于安裝、管理和維護,同時充分考慮城鄉規劃和美好鄉村建設需要,確保光伏電站建設與規劃無沖突、與周圍景觀協調。建設戶用光伏電站,對屋頂或庭院不適合建設的,可以按照村級光伏電站選址條件集中聯戶、以村帶戶等方式建設,實行分戶收益。鄉鎮、村二級應積極動員村集體和貧困戶相對集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形成集中連片效果。占用地可由農戶主動調劑、村幫助協調,選擇日照條件好且相對集中的荒地、荒山、荒坡等場所予以建設。
五、資金籌措
(一) 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建設資金(單個投資約48萬元)采取省到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市縣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幫扶單位支持、貧困村自籌等辦法籌集,其中省到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20萬元,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5萬元,縣級扶貧專項資金配套5萬元,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貼息貸款、結對幫扶單位支持和爭取社會組織及企業資助等途徑解決。通過扶貧貼息貸款籌資建設村集體光伏電站的,應注冊成立集體公司。集體公司按股份有限公司模式運作,公司設立董事會,村“兩委”成員任董事,村黨組織書記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公開選聘或由村干部兼任公司總經理;公司設立監事會,鄉鎮包村干部任監事長,村監委會委員任監事。根據光伏電站生命周期長、收益穩定的特點,采取以縣級擔保公司擔保、縣級城投公司反擔保,村集體公司用集體“三資”為城投公司反擔保,財政貼息的方式,向金融機構融資(30萬元以下),解決建設資金缺口。貸款利息不得高于銀行基準利息的30%,確保村集體每年收入均衡。
(二)貧困戶戶用光伏電站。建設資金采取省級補助、市縣安排和貧困戶自籌各三分之一的辦法籌資。我縣的貧困戶建設戶用光伏電站,由縣財政安排專項扶貧資金補助0.8萬元,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0.4萬元,省到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0.4萬元,農戶自籌0.8萬元。貧困戶自籌部分資金,可通過自身出資、扶貧小額貼息貸款、 互助資金貸款和黨員干部結對幫扶等途徑解決。
六、實施步驟
(一)宣傳摸底階段(每年7月底前)。在縣級光伏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扶貧部門牽頭組織調查摸底,確定建設村,制定具體方案,召開鄉鎮、村負責人會議,征求意見。鄉鎮、村成立相應組織,召開動員會,廣泛宣傳產業政策、產業特點,明確責任和任務;組織人員入戶摸底調查,對所在村貧困戶貧困程度、意愿類別等進行摸底登記,填寫項目實施對象登記表,貧困戶簽字, 同時發放項目實施申請表。對積極性高的嚴格按照申請、審核程序優先安排落實光伏產業扶貧到戶項目。
(二)申請、審核、復核階段(每年8月中旬前)。農戶申請、評議、初選。農戶自愿向村提出申請并提供戶主身份證、戶口薄、房產證明或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評議,確定項目實施的初選名單,報鄉鎮審核并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鄉級審核把關。經公示無異議后,鄉鎮組織人員進村逐戶實地調查,審查初選對象是否為建檔貧困戶、是否具備項目實施條件、是否具有基本的設備管護能力等情況,并如實、詳細記錄,確保擬實施戶具備項目建設條件,鄉鎮分管負責同志簽字并蓋章后報縣級扶貧辦備案。縣級組織復核。由縣扶貧部門帶隊,并邀請中標企業的專業人員參加,分赴鄉鎮、村督促檢查工作推進落實情況;對照相關條件進行逐戶復核,確定最終的實施對象并予以公示。
作者: 來源:青陽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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