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本區太陽能開發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3]1381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北京市發改委《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發改規[2014]4號)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1533號),并結合籌辦世園會、冬奧會、重點區域重點工程建設及延慶實際情況,對延慶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工作進一步規范完善,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章 規范建設
第八條 根據我區功能定位及美麗延慶建設相關要求,對自然人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征求所在地鄉鎮意見后區供電企業、發改部門予以登記備案。
第九條 為保障世園會、冬奧會及重點工程項目順利實施,避免項目涉及到的周邊鄉鎮、村、法人及自然人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造成投資浪費和經濟損失,本著對投資者負責的原則,區發改委、區供電企業對此類村莊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擬采取延緩備案及登記。
第十條 為加強我區分布式光伏發電工程質量管理,本著對用戶負責的原則,我區針對光伏組件、逆變器建立《北京市延慶區分布式發電項目備選產品名錄》,凡在延慶區域內安裝的分布式光伏產品應在《北京市延慶區分布式發電項目備選產品名錄》范圍內。
第十一條 區供電企業需對本區安裝銷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企業安裝資質及分布式光伏產品是否屬于《北京市延慶區分布式發電項目備選產品名錄》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在保障設施農業正常發展條件下,對于新建(改造)與設施農業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報法人及自然人需出據農業、土地部門設施農業相關備案文件,同時出據所在鄉鎮部門意見并提前與屬地電網企業對接是否入網可行。
第十三條 在重點項目及景區周邊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征求規劃部門相關意見。
第四章 政策補貼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每發一度電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獎勵期限原則20年。
第十五條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改委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1533號,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級財政按項目實際發電量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千瓦時0.3元(含稅),每個項目的獎勵期限為5年,獎勵對象為分布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本辦法財政獎勵資金結算截止日期為2024年12月31日。
第五章 獎勵資金申報及撥付
第十六條 關于國家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并網完成的企業或自然人每半年領取一次電價補貼,電價補貼由市級電網公司報送市發改委,市發改委匯總后上報國家能源局審核,審核后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由市級電網企業轉付給分布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
第十七條 關于北京市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3元(含稅),分布式發電企業分別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區發改委申報當年1月1日-6月30日和上年7月1日-12月31日的獎勵申請。并由區發改委上報市發改委統一匯總報市財政,由市財政予以支付,由市級電網企業轉付給分布式發電企業。分布式發電自然人由區電網企業代報區發改委后統一報送市發改委,由市財政予以支付,由市級電網企業轉付給分布式發電自然人。具體申報流程參照《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1533號文件。
第十八條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原則,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每半年領取一次并網電價,并網電價價格按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由電網企業直接支付給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
作者: 來源:延慶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