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本區太陽能開發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3]1381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北京市發改委《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發改規[2014]4號)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1533號),并結合籌辦世園會、冬奧會、重點區域重點工程建設及延慶實際情況,對延慶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工作進一步規范完善,特制定本辦法。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按要求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監測系統。具體接入程序如下: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完成核準或備案后,項目業主通過北京節能環保中心網站下載并在線提交監測表,節能環保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監測表的信息核準。
第二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自發自用發電量按屬地原則計入該區域和企業當年的節能量。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員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附件:1.法人單位備案流程
2.自然人登記流程
作者: 來源:延慶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