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省級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為及時有效發揮我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導向作用,規范、公平、公開使用專項資金,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附件
2017年度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
競爭性分配部分實施方案
根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省級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為及時有效發揮我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導向作用,規范、公平、公開使用專項資金,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專項資金安排堅持“突出重點、示范導向、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重點支持全省清潔能源示范縣、新能源示范鎮建設。專項資金采用公開競爭性分配方式,通過對示范縣、示范鎮建設補助,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升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標準,推動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與美麗鄉村建設有機融合,加快我省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建設。
二、清潔能源示范縣
(一)申報條件
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資源稟賦好、社會認知度高、有支持鼓勵政策的縣(市、區)。優先支持加快發展和邊遠海島地區創建示范縣。
2.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費占總能源消費比重不低于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達6萬噸標準煤的縣(市、區)。
3.通過新建重點項目,2018年全縣(市、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總能源消費比重在2015年基礎上提高2個百分點。
(二)資金補助規定
1.單個示范縣(市、區)補助金額不超過1800萬元。
2.專項資金申請需落實到具體新建重點項目。
3.新建重點項目包括:連片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5000戶以上);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10兆瓦以上);地面光伏電站項目(20兆瓦以上);風電項目(30兆瓦以上);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項目(1000戶以上)、集中式地熱能利用項目(單個項目供熱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1000戶以上);大型沼氣發電項目(單個項目裝機50千瓦以上,包括新建和擴容項目);大型生物質成型燃料項目(單個項目年產能0.5萬噸以上,包括新建和擴容項目);生物質液體燃料項目、海洋能項目等。
4.項目建設年限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級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
6.專項資金申請金額按照重點項目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中,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補助不超過0.8元/瓦,光伏、風電項目補助不高于項目投資的3%,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液體燃料、沼氣發電、地熱能、空氣源熱泵、光熱構件項目、海洋能項目補助不高于項目投資的10%。
作者: 來源:浙江省發改委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