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省級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為及時有效發揮我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導向作用,規范、公平、公開使用專項資金,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三)申報要求
參與競爭的縣(市、區)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提交以下材料:
1.清潔能源示范縣實施方案(詳見附件1)。
2.清潔能源示范縣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2)。
3.縣(市、區)政府出具的重點項目真實性和按期投運的承諾函。
4.重點項目實施清單表(已開工重點項目需提供實物照片)。
已獲2013、2014、2015、2016年專項資金補助的示范縣不參與競爭;獲得新能源示范鎮建設的縣可申報示范縣,但補助資金不能用于已獲得補助的示范鎮建設。
三、新能源示范鎮
(一)申報條件
按照“新城鎮、新能源、新生活”行動要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好,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較高、所在縣(市、區)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并已出臺相關扶持政策的行政鎮(街道)。優先支持加快發展和邊遠海島地區創建新能源示范鎮。
(二)資金補助規定
1.單個示范鎮補助金額不超過600萬元。
2.專項補助申請需落實到具體新建重點項目。
3.新建重點項目包括: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800戶以上);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農光(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5兆瓦以上);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160戶以上)、地熱能利用(2000平方米以上)或光熱建筑構件應用項目(160戶以上);風能利用項目(1萬千瓦裝機以上);其他項目,包括農村大型沼氣發電項目、光伏路燈(200盞以上)等。
4.項目建設年限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級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
6.專項資金申請金額按照重點項目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中,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補助不超過0.8元/瓦,光伏、風電項目補助不高于項目投資的3%,空氣源熱泵項目、地熱能利用、沼氣發電項目、光熱建筑構件項目、光伏路燈項目補助不高于項目投資的10%。
(三)申報要求
參與競爭的行政鎮(街道)需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示范鎮實施方案(詳見附件3)。
2.新能源示范鎮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4)。
3.縣(市、區)政府出具的重點項目真實性和按期投運的承諾函。
4.重點項目實施清單表(已開工重點項目需提供實物照片)。
示范鎮可與示范縣同時申報,示范縣優先考慮。示范縣區域內的示范鎮,補助資金不再重復安排。已獲2013、2014、2015、2016年專項資金補助的示范縣、示范鎮不參與競爭。
作者: 來源:浙江省發改委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