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省級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為及時有效發揮我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導向作用,規范、公平、公開使用專項資金,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四、競爭性分配程序
按照《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專項資金采用競爭性分配,主要程序如下:
(一)初步審核
參與競爭的示范縣、示范鎮,由縣(市、區)發改和財政部門聯合行文,經設區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初審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一個設區市申報示范縣不超過2個、示范鎮不超過3個。相關附件材料裝訂成冊加蓋市、縣(市、區)發改和財政部門公章(一式八份,附電子光盤)。
(二)審核確認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對各縣(市、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發布公告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在省發改、財政門戶網站發布公告,確定專家評審時間、地點和競爭性分配程序等信息。
(四)專家評審
省級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審組,按照實施方案中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對示范縣、示范鎮進行評審。參與競爭的示范縣、示范鎮以縣(市、區)政府為主體進行評審答辯。評審堅持客觀公正、科學決策,整個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五)公布結果
評審得分按照高低排序,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審查后,入圍示范縣、示范鎮在省發改、財政門戶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最終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六)綜合驗收
到期后,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實施方案對示范區建設進行綜合驗收,如驗收不通過將視情扣回補助資金。
附件(請點擊下載):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2月8日印發
作者: 來源:浙江省發改委
責任編輯: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