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發展改革局、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金融局、廣州供電局、各有關企業或居民個人: 為推動我市新興產業加快發展,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7〕7號)及配套實施細則(穗發改規字〔2017〕3號,《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補貼資金用于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1
附件2
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申報指南
一、項目范圍
支持在廣州市轄區內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利用具備條件的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垃圾填埋場、魚塘、湖泊等場地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
二、申報條件
1. 項目已經驗收合格并投產;
2. 項目已并網或并網運行滿1年;
3. 項目采用的光伏組件轉換效率應達到先進水平。單晶硅電池組件轉換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電池組件轉換效率不低于15%;薄膜電池組件轉換效率不低于8%,其中銅銦鎵硒(CIGS)薄膜電池組件轉換效率不低于12%。
4. 已享受國家金太陽或光電建筑一體化補貼資金的項目,以及財政投資建設項目不納入補貼資金支持范圍。
三、補貼對象
1.居民家庭、行政機關、建筑物附屬空閑場地或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垃圾填埋場、魚塘、湖泊等場地建設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對象為項目建設居民個人或單位,可申請發電量補貼;
2.建筑物屋頂建設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對象為建筑物權屬人和項目建設單位,其中,建筑物權屬人可申請裝機容量補貼,項目建設單位可申請發電量補貼。
項目建設單位須為在廣州市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補貼標準
采取后補貼方式,在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成驗收合格后申請裝機容量補貼,在投產滿1年后申請發電量補貼。
1. 項目裝機容量補貼金額。以建筑物屋頂或外立面建成的項目總裝機容量為基礎,按0.2元/瓦的標準確定補貼金額,一次性發放給建筑物權屬人。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金額為200萬元。
2. 項目發電量補貼金額。按照0.15元/千瓦時的標準,以項目上一年度所發電量為基礎計算補貼金額。以2014年計起,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資金時間為6年。
五、資料清單
(一)對于首次申請光伏專項補貼資金的項目
1. 資金申請表(需加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局初審意見)
2. 項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場地產權證明文件(可證明建筑物或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對于建筑物或場地產權為多人共同所有需提供其他所有人同意項目建設的說明;
3. 資金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居民個人提供房屋產權所有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 項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場地使用合同或協議(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場地建設的不需提供);
5. 項目備案文件;
6. 項目并網文件。對于非居民家庭項目,由供電部門出具同意項目并網運行的函;對于居民家庭項目,由供電部門出具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7. 項目驗收合格文件。對于非居民家庭項目,提供經有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對于居民家庭項目,出具供電部門驗收合格證明;
8. 光伏產品組件及逆變器的第三方檢測報告;
9. 申請發電量補貼需提供由供電部門出具發電量證明文件。
(二)對于已享受過光伏專項資金補貼的項目,如項目無發生變更
1. 資金申請表(需加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局初審意見)
2. 由供電部門出具發電量證明文件。
作者: 來源:廣州市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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