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迅猛發展,配額制不止一次被熱烈討論過。配額制之所以在我國討論了十多年都沒有實施,是因為它不是單一的政策,而是涉及整個體系的設計,包括下一步綠色電力交易如何開展等,都需要仔細考量。更重要的是,引入配額制需要政府下決心。 設計配額制應體現我國國情 我國第一次提出引入配額制,是在200
伴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迅猛發展,配額制不止一次被熱烈討論過。配額制之所以在我國討論了十多年都沒有實施,是因為它不是單一的政策,而是涉及整個體系的設計,包括下一步綠色電力交易如何開展等,都需要仔細考量。更重要的是,引入配額制需要政府下決心。
設計配額制應體現我國國情
我國第一次提出引入配額制,是在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起草過程中,主要是圍繞引入配額制還是固定上網電價展開討論。當時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可再生能源規模小、發展水平低、成本高、缺乏競爭、制造基礎薄弱,對應的發展需求是要快速推進規模化、做大可再生能源、形成自主制造能力,這也是國家隨后提出建設千萬千瓦級風電基地、提高風機國產化率等要求的原因。
2009年修訂《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國第二次提出引入配額制。當時,可再生能源初步實現了規模化發展,數量上做大了,但卻開始面臨如何提高發展效益、如何做好的問題,并且,并網消納問題開始顯露。《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就提出,要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怎么落實呢?《決定》中明確提出要通過實施新能源配額制來落實。
國家能源局2010年3月完成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和電網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及說明》,此后完成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考核辦法》(初稿),也多輪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由于主管部門內部爭議較多,2016年2月,國家能源局最終發布的不是大家期望的那個配額管理辦法,而是《關于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里面也明確提出了各行政區消納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比重目標。
當前,可再生能源再次面臨新的挑戰,比如說經濟進入新常態、電力需求放緩,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問題不但沒有解決,范圍還在擴大,還有就是補貼資金不足。所以,現在我們需要第三次討論是否引入配額制問題。按照國際通行的系統框架,配額制需以立法為制度基礎進行設計,包括哪些是合格技術、義務承擔者是誰、配額義務怎么分攤、誰來監管等內容。另外,國際上引入配額制的同時,一般還需要同時引入綠色電力交易系統。我國在設計配額制時可以參考國際上的一般做法,但同時應體現自己的國情特點。
關于制度基礎,目前可以作為我國配額制制度基礎的文件包括《可再生能源法》及修正案、《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等。此外,《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了四項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導向的管理體系、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加強可再生能源監管工作等,也體現了將在“十三五”期間實施配額制度。
關于義務承擔主體,目前爭論較多。在國外成熟的市場化國家,配額義務承擔主體是眾多的公用事業。我國還是經濟轉型國家,電力市場化改革還沒有完成,“有形的手”還發揮著重要作用。無論是以前解決可再生能源規模化問題,還是目前解決煤電去產能問題,對應的主體都是發電企業。我國有十多家權益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大型發電企業,可以考慮將這些企業作為配額義務主體。而解決并網問題對應的主體就是輸電企業和地方政府;解決消納問題對應的主體則是電力消費者和地方政府。
關于政策目標,已經非常明確,主要是為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15%、2030年達20%的目標。根據這一戰略要求,可以確定相應階段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目標,以此作為配額制的政策目標。在目標落實過程中,要考慮實施哪種指標分配方式更公平,有兩種選擇:一是全國統一的配額指標要求,比如說資源差、經濟實力強的地區要負擔更多的義務;二是各省區市實施不同的配額指標要求,這種設計會出現的一個問題是,中西部某些資源好但經濟實力差的省區市將負擔更多的義務。
關于合格的技術,中國更多時候是強調非水可再生能源。在棄水嚴重的情況下,比如西南去年棄水600多億千瓦時,需要討論是否將水電納入合格技術?目前個別西南省份正在做工作,希望將水電納入配額制。另外就是2020年以后,如果海上風電、太陽能熱發電、海洋能發電仍需電價補貼,配額制的技術范圍是否可以不包括上述技術?這也需要討論。
關于監管者,這是非常關鍵的,因為監管者的權威、監管的有效性將決定配額制的成敗。因此,下一步如果引入配額制,如何強化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權威性至關重要。
作者:任東明 來源:國家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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