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能源“十三五”規劃:光伏本地消納5.5GW 外送5GW
光伏系統工程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7/8/15 12:00:34 我要投稿
關鍵詞: 光伏消納 “十三五”規劃 內蒙古光伏市場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自治區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根據規劃,“十三五”期間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一
第二節深化能源體制改革
電力體制改革。積極穩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工作,制定完善輸配電價改革、電力交易機構組建、電力市場建設、發用電計劃放開、售電側改革等專項試點方案。進一步深化蒙西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爭取開展特色工業園區電價改革試點。在蒙西電力多邊交易、蒙東大用戶電力直接交易試點的基礎上,開展蒙西電力市場建設,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加快推動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市場建設。穩步開展售電改革和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售電側改革先行放開售電業務,增量配電業務實行試點先行。進一步發揮自治區煤炭、風、光資源豐富、電力生產成本低的優勢。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實現交易業務與電網業務分開,建設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平臺。
油氣體制改革。研究開展油氣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有序推進石油勘查、開采、進口、加工準入制度改革。推動油氣管道網運分開,促進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推進油氣管道投資主體多元化。積極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全面理順天然氣價格,合理制定和調整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積極推進大工業企業同供氣企業協商實行可中斷氣價,降低企業用氣成本,促進天然氣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章 互利共贏拓展能源領域合作
第一節推進能源資源開發和產能合作
深入落實國家“一帶一路”、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重大戰略決策,充分發揮自治區聯通俄蒙的區位優勢,鞏固并擴大與俄蒙能源領域合作。鼓勵和支持自治區企業走出去,參與俄蒙煤炭、油氣等傳統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合作,聯合建設境外能源加工基地,積極探索推廣“境外初加工+境內精深加工”的跨境加工模式。加強能源國際產能合作,推動自治區企業在蒙古國投資建設坑口電廠并參與電廠現代化改造,支持蒙古國發展煤炭深加工,鼓勵有實力的企業赴俄蒙等國投資建設現代化煤礦、風能、光伏發電等項目,從而帶動有競爭優勢的能源技術裝備出口。同時,加強與京津冀、東三省、環渤海、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能源產業合作,積極融入、借力發展。
第二節加強跨境能源通道建設
跨境輸電線路。繼續加大向奧云陶勒蓋、納林蘇海特和扎門烏德等主要城市、重點礦區和產業園區輸電,啟動建設一批500/220千伏變電站及供電線路,推進與蒙古國南部電網實現多點聯網。完善自治區邊境地區電網,支持參與蒙古國電網建設與改造。
跨境油氣管道。推進中俄油氣管道互聯互通,重點協調加快中俄東線天然氣管道、中俄原油二線等跨境油氣管道建設,充分利用中俄東線天然氣管道向蒙東地區供氣。
第九章 惠民利民提升能源普遍服務水平
第一節全面實施配電網建設改造
加快現代配電網建設改造,推進裝備標準化和電網智能化,增強電力安全可靠供應能力和供電優質高效服務水平。全區配電網計劃新建、改造110(含66)千伏變電容量3076萬千伏安,新增110(含66)千伏線路13138公里。到2020年,中心城市智能化建設和應用水平大幅提高,供電可靠率達到99.98%,用戶年均停電時間不超過2小時,綜合電壓合格率達到99.97%,供電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城鎮地區供電能力及供電安全水平顯著提升,供電可靠率達到99.87%以上,用戶年均停電時間不超過12小時,綜合電壓合格率達到99.55%。
第二節積極推動農村電網改造升級
加大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實施力度,加快推進城鄉電力服務均等化,提高電力普遍服務水平。積極爭取提高農村電網中央投資補助標準,推進偏遠農牧區風光互補新能源系統升級改造。重點實施小城鎮(中心村)電網改造、機井通電工程、貧困地區農網改造升級、小康電示范縣等建設,到2017年底前實施完成涉及360萬人、3455個小城鎮(中心村)電網改造以及5.35萬眼機井通電工程。“十三五”期間,計劃新增110(66)千伏變電容量2092萬千伏安,線路10994公里;新增35千伏變電容量265萬千伏安,線路7039公里;新增10千伏配變容量583萬千伏安,新建及改造10千伏線路69044公里,0.4千伏線路59784公里,戶表173.2萬只。農村牧區供電可靠率達到99.8%,用戶年均停電時間不超過18小時,綜合電壓合格率達到97.9%,戶均配變容量達到2.41千伏安。
第三節穩步推進能源扶貧工程
加大貧困地區能源項目支持和資金投入力度,新建能源開發項目和輸送通道,優先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布局。研究建立能源普遍服務補償機制,完善能源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政策,讓更多的貧困地區和貧困群眾從能源資源開發中收益。深入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因地制宜推進規模適度集中式光伏電站建設,鼓勵結合設施農牧業建設光伏扶貧電站,力爭到2020年全區國貧和區貧旗縣建設140萬千瓦光伏扶貧工程,保障5.6萬戶建檔立卡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包括殘疾人)每年每戶增收3000元以上,持續扶貧20年。
第四節加快氣化內蒙古進程
圍繞氣化內蒙古戰略目標,完善全區天然氣管網建設,進一步擴大天然氣使用范圍和規模。統籌利用天然氣、煤制氣和進口天然氣等多種氣源,依托已建成和“十三五”期間建設的天然氣干線管道,大力推進旗縣支線管道建設,逐步實現規模較大城鎮和工業園區利用管道供氣,規模較小城鎮和規模較大村莊利用LNG、CNG供氣。力爭到“十三五”末,全區60%左右的旗縣通天然氣(煤制氣)管道。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一節健全和完善能源政策
落實能源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認真貫徹執行《電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能源法律法規,探索建立健全符合自治區發展實際的能源法律法規,推進能源相關產品、技術、裝備制造等標準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能源產業政策。積極鼓勵能源行業發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降低創業門檻,加強制度供給。嚴格技術標準和規范準入,加快退出或淘汰高載能能源產業和落后低端產能及工藝設備。明確市場禁止準入、限制準入的行業、領域、業務,負面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推進落實市場主體自主權和有效激發市場活力。健全和完善能源行業信用體系,約束各類能源市場主體合法、合規從事生產、投資、流通、消費等經濟活動,建立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
加大能源產業投資力度。鼓勵多元化資本參與全區能源建設及發展能源裝備產業。推廣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方式,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進一步擴大PPP項目實施規模,積極引進國有大型企業、民間資本參與自治區能源建設,投資能源裝備產業。支持區內能源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融資籌措能源建設和發展資金。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吸引投資者投資新能源開發項目和能源裝備產業研發。組建融資平臺,開展能源行業銀企戰略合作。
第二節增強能源發展保障能力
強化要素資源配置。提高水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加快水權交易制度建設,有序開展水權轉換,為新增項目提供可靠水源,推動水資源向高效率、高效益行業流轉。利用政府性資金,拓寬市場融資規模,大規模實施節水改造、重點水庫建設。進一步推進水價改革,形成節約用水政策體系。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加大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鼓勵合理使用未利用土地,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及政策,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
嚴格環境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過快增長,從源頭上控制能耗增量。建立完善新建項目能源消費等量或減量置換措施,進一步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力度,著力削減能耗存量。積極探索排污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
第三節加強能源發展監測與管理
建立能源發展監測預警機制。運用大數據、網絡信息等技術,建立能源監測預警信息管理平臺,跟蹤監測全區及各盟市能源發展主要目標,及時分析、預警全區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調控措施和政策建議。
創新能源規劃實施監管方式。堅持放管結合,建立高效透明的規劃實施監管體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監管重點,加強對規劃指標落實情況的監管,嚴格審核和監審投資項目情況,提高監管效能。
第四節強化規劃實施管理
明確規劃實施責任。分解落實目標任務,確定實施主體和責任,保障規劃順利實施。約束性指標是各級政府應當履行的重要職責,必須科學分解落實到各盟市和有關部門。預期性目標主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實現,各級政府通過完善市場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為完成規劃預期性目標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體制環境和法制環境。完善能源規劃體系,強化各類能源專項規劃的有機銜接,加強能源規劃對產業布局和項目的調控和約束。實行規劃與項目的聯動,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得核準未納入規劃的能源項目。建立規劃動態滾動調整機制,根據能源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合理調整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或任務,以適應能源發展需求,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能源規劃實施評估與考核機制。規劃實施中期,由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工作,必要時可每年或適時開展評估工作。建立評估獎懲機制,將能源規劃實施評估結果納入政府綜合考核和績效評價體系。調整屬于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準權限的能源項目,必須經過組織論證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同時將論證和調整說明材料報國家能源局備案。調整屬于國務院及有關部委核準權限的能源項目,必須經過組織論證,并將申請調整文件報國家能源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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