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易中心8月15日發布了《跨區域省間富裕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試點規則(試行)》的公告。公告中稱,2017年8月18日將啟動棄風、棄光電能及四川棄水電能跨區域省間現貨交易試點(17日為競價日,18日為執行日)。 為了緩解棄風、棄水、棄光的問題,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北京交易中心聯合開展國網區域內跨區域省間富?稍偕茉
第六章交易執行和偏差調整
第五十九條在跨區域通道能力充足時,按照以下次序安排跨區域通道日內計劃(優先級由高到低排序):
(1)可再生能源跨區域中長期交易曲線;
(2)直流配套火電計劃曲線;
(3)火電跨區域中長期交易曲線(非配套);
(4)可再生能源跨區域日前現貨交易曲線;
(5)可再生能源跨區域日內現貨交易曲線。
當跨區域通道達到穩定限額,送端火電、水電已經降至最小技術出力,仍有可再生能源外送需求時,優先調減直流配套火電計劃,同步調減配套火電計劃,直至減至配套火電現有開機方式下的最小技術出力,調減電量后期滾動調整。同時,組織可再生能源跨區域現貨交易。
第六十條跨區域現貨交易計劃在送受端電網內優先執行,交易達成后原則上不隨送端電網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納空間變化和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力變化而調整。
第六十一條日內當省內可再生能源消納空間比日前預計增加時,按照日前計劃比例、考慮可再生能源電站實際發電能力,調用可再生能源電站增加出力,直至達到本省全部可再生能源電站的最大發電能力。在每日交易清算時,增發電量計入月度計劃、月內滾動調整,日前現貨交易電量不變。
第六十二條日內當省內可再生能源消納空間比日前預計減少時,按照日前計劃比例調減可再生能源電站出力,直至日前初始計劃減至零、僅,F貨交易成分。在每日交易清算時,調減電量計入月度計劃、月內滾動調整,現貨交易電量不變。
第六十三條當參與電力現貨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站(電站A)的實際發電能力小于日前總發電計劃、大于現貨交易電力,少發電力由其它可再生能源電站(電站B)按照日前計劃比例增加出力補足,直至達到本省全部可再生能源電站的最大發電能力。在每日交易清算時,電站A和電站B的減發、增發電量分別計入月度計劃、月內滾動調整,現貨交易電量不變。
第六十四條當參與電力現貨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站(電站A)的實際發電能力小于現貨交易電力,少發電力由其它可再生能源電站(電站B)按照日前計劃比例增加出力補足,直至達到本省全部可再生能源電站的最大發電能力。少發部分相當于電站A按照標桿電價購買電站B幫其發電:
a.電站A與送端電網企業的結算電費=日前交易電量×日前價格+日內交易電量×日內價格-減發電量×標桿電價
b.電站B與送端電網企業的結算電費=增發電量×標桿電價
c.送端電網企業和受端購電主體的結算電量費用=日前交易電量×日前價格+日內交易電量×日內價格
第六十五條若送端省內可再生能源電站全部達到最大發電能力,需要調用火電機組增加出力滿足省內平衡時,若省內可再生能源總發電能力大于可再生能源日前現貨交易,維持省間聯
絡線計劃不變,增加省內火電機組出力;若省內可再生能源總發電能力小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交易,送端省調申請調減跨區域通道計劃中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交易成分。
第六十六條當跨區域通道故障等原因造成輸電能力下降,或者受端電網原因需要調減跨區域通道計劃時,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需要統籌送端可再生能源外送、受端電力平衡等因素,按照以下原則修改跨區域通道計劃:
(1)優先調減直流配套火電計劃成分,同步調減配套火電計劃,直至減至配套火電現有開機方式下的最小技術出力,調減電量后期滾動調整。
(2)其次按照可再生能源日內交易、日前交易的次序依次調減跨區域通道計劃。送端省調分別按照日內和日前交易成交電力占比,調減可再生能源電站發電計劃?稍偕茉纯鐓^域日前和日內交易電量直接調減。
(3)再次調減火電跨區域中長期交易成分,調減電量在交易周期內滾動調整。
(4)最后調減可再生能源跨區域中長期交易,調減電量月內滾動平衡。
第六十七條當火電外送中長期計劃和交易占用其他省份可再生能源外送通道時,若此時輸電通道受阻,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原則,可以滾動調整火電外送中長期計劃和交易曲線,調減
電量在交易(計劃)周期內滾動平衡。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六十八條跨區域現貨交易合同以市場主體在報價前簽訂的電子承諾書和包含交易結果的電子交易單為依據,不再簽訂紙質合同。
第六十九條調度機構將簽訂的電子承諾書和電子交易單提供給交易機構,作為交易結算的依據。
第七十條市場主體在電力現貨交易報價前,應在系統中簽訂電子承諾書。
第七十一條電子承諾書內容包括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可抗力、爭議解決、調整和違約、特別約定等。
第七十二條電子交易單內容包括:交易主體、交易時間、交易電量、交易電力、交易價格、輸電通道、輸電價格、交易計量、等交易信息。
第七十三條參與電力現貨交易的買賣雙方必須辦理經過國家認可的數字證書,并在數字證書中包含經過掃描的合同專用章圖片文件,對電子交易單進行加密處理。
第七十四條不可抗力相關條款:因不可抗力導致市場交易結果不能正常執行的,相關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
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方或購電方不能完成合同義務,各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盡快協商解決。
第七十五條以下事項屬于不可抗力,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1)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
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
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2)因電網安全約束、電網和外送發電企業出現重大設備事故及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水庫調度造成的少送、少受、少輸電量,免除違約責任。
第八章交易結算
第七十六條跨區域現貨交易結算采用日清月結方式,調度機構每日將次日日前交易結果、前一日日內交易結果和交易實際執行情況等信息提供交易機構。
第七十七條跨區域通道實際輸送電量和計劃電量的偏差納入中長期交易計劃滾動調整。
第七十八條根據跨省區聯絡線輸電價格和線損率,分別折算出受端出清邊際價格和送端現貨交易電量。各類費用計算方法如下:
(1)各省參與跨省區現貨交易電廠的上網電費計算公式為:
上網電費=現貨交易電量(送端)×出清電價(送端)。
(2)受端電網跨區域通道落地側購電費用計算公式為:購電費用=現貨交易電量(受端)×折算后出清電價(受端,含輸電電價和線損折價)。
第九章信息發布
第七十九條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開范圍,電力現貨交易系統上的市場信息可以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換信息四大類:
(1)公眾信息指電力監管機構批準下達后,通過電力現貨交易系統向社會公眾公布的信息,例如各類交易適用的法律、法規、電力行業規程、管理規定、電力交易工作流程等。
(2)公開信息指所有市場主體均可獲得的信息,例如跨區域跨省輸電價格、跨區域跨省輸電線損率、交易限價、出清價格、成交電量等。應保證市場主體可以在規定時間范圍內無歧視地獲得各類公開信息。
(3)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場主體及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才可獲得的信息,例如發電機組的機組特性參數、各市場主體的各類交易的成交電量及成交價格、各市場主體的申報電量和申報價格、結算信息等。應采取必要措施來保證市場主體可以按時獲得私有信息,并保證市場范圍內私有信息的保密性。
(4)交換信息是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之間為維持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電力市場正常運轉所交換的信息。只有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有權獲得交換信息。
第八十條按照信息的內容和主要用途,電力現貨交易系統上的市場信息可分為交易信息和市場運營信息兩大類。
(1)交易信息是指電力交易產生的信息,包括向市場主體發布的交易組織信息、交易結果信息、交易執行信息等。交易信息以私有信息和交換信息為主。
(2)市場運營信息是指按照市場運營規則,定期向市場主體發布的相關市場信息。市場運營信息以公眾和公開信息為主。
第八十一條跨區域現貨交易采用信息分級發布機制。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負責向各級調度發布,省調負責向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發布,發布的信息應真實、準確、及時、完整,送受電地區信息發布內容相同。
第八十二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配合提供市場運營所必須的信息或參數。并對所提供信息的正確性負責。
第八十三條為保證市場主體的信息安全,市場主體應按照各自的訪問權限對市場運營信息進行訪問,對于超出授權范圍的信息,由有關電力調度機構審核批準后提供。
第八十四條私有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經能源監管機構批準,市場主體和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不得向其他市場主體透露私有信息。
第八十五條電力交易、調度機構不得向其他市場主體透露交換信息。
第八十六條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換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經電力監管機構批準,市場主體不得向公眾透露這三類信息。
第八十七條泄密事件涉及權益當事人的,該當事人可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對泄密責任人的申訴。
第八十八條以下屬于例外情況:
(1)應司法、仲裁機構要求透露、使用或者復制該信息時。
(2)應法律、爭議解決程序、仲裁程序要求使用或復制該信息時。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本規則由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會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解釋。
第九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作者: 來源: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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