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電力市場建設試點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關于同意山西省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76號)
附件1
山西省放開發用電計劃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294號)等文件要求,為推進發用電計劃改革,更多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科學落實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保障我省電力供需平衡和發供電安全,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保留必要的優先發用電計劃,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調節性電源發電優先上網,實現可再生能源發電有效消納和電網安全可靠穩定運行,保障重要用戶和無議價能力的用戶用電。通過市場化方式,逐步放開其他發用電計劃,在保障電力供需平衡、保障社會秩序穩定的前提下,實現電力電量平衡從以計劃手段為主平穩過渡到以市場手段為主,推動能源結構優化,促進我省電力資源優化配置和節能減排。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化。在保證電力安全可靠供應的前提下,通過有序縮減發用電計劃、開展發電企業與用戶直接交易,逐步擴大市場化電量的比例,加快推進電力電量平衡從以計劃手段為主向以市場手段為主轉變,為建設電力市場提供空間。
堅持保障民生。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調節性發用電計劃,以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及社會安全等用電。在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企業和社會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常態化、精細化開展有序用電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緊張情況下居民等重點用電需求不受影響。
堅持綠色清潔。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優先保障水電和規劃內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發電上網,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
堅持供電安全。按照市場化方向,改善電力運行調節,統籌市場與計劃兩種手段,引導供應側、需求側資源積極參與調峰調頻,保障電力電量平衡,提高電力供應的安全可靠水平,確保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堅持有序推進。綜合考慮經濟結構、電源結構、電價水平、送受電規模、市場基礎等因素,結合實際,分步實施、有序推進。
(三)主要目標。
建立優先購電和優先發電制度,切實保障電力電量平衡;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建立、規范和完善直接交易機制,積極推進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參與市場交易,促進中長期電力交易的發展;加快市場化改革進程,逐年縮小計劃電量,直至完全取消優先發電以外的發電量計劃。
二、優先購電制度
優先購電是指按照政府定價優先購買電力電量,并獲得優先用電保障。在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時將優先購電用戶列入優先保障序列,原則上不參與限電,初期不參與市場競爭。
(一)優先購電適用范圍。
1.第一產業用電;
2.居民生活用電;
3.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電,包括黨政軍機關、學校、醫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郵政、供水、供氣等涉及社會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部門和單位用電。
(二)優先購電計劃的確定。
建立優先購電用戶目錄,并根據保障需要,對目錄用戶進行甄別、完善和動態調整。電網企業配合做好優先購電用戶甄別和電量統計工作。
(三)優先購電的保障。
1.將優先購電用戶用電量需求全額納入優先購電計劃,由電網企業及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企業按照政府定價予以保障;
2.優先購電對應的電力電量由所有公用發電機組共同承擔;
3.實施有序用電,常態化、精細化開展有序用電工作。合理制定有序用電方案,當出現電力缺口或重大突發事件時,對優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其他用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分擔限電義務,保障嚴重缺電情況下的社會秩序穩定;
4.優先購電用戶暫不參與市場交易,不能由售電企業代理購電。
三、優先發電制度
優先發電是指按照政府定價或同等優先原則,優先出售電力電量。優先發電容量通過安排發電量計劃并嚴格執行予以保障。
(一)優先發電適用范圍。
1.一類優先保障:
(1)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
(2)為滿足調峰調頻和電網安全需要發電;
(3)為提升電力系統調峰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消納的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發電;
(4)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和燃氣熱電聯產機組供熱期發電。為保障供熱需要,供熱方式合理、實現在線監測并符合環保要求的背壓式和燃氣機組以外的其他熱電聯產機組,在供熱期按照同等優先原則參與市場競爭,實現“以熱定電”,優先出售電力電量。
2.二類優先保障:
(1)跨省跨區送受清潔能源發電;
(2)水電;
(3)余熱余壓余氣發電。
(二)優先發電計劃的制定。
1.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發電根據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安排優先發電計劃。納入規劃的生物質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按照資源條件預測的發電量安排優先發電計劃。
2.調峰調頻發電按上一年度全省全社會用電量的3%安排優先發電計劃,根據發電機組實際承擔的調峰調頻任務進行分配。
3.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發電按照本年度省調火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安排優先發電計劃,根據各調峰機組實際調峰次數和調峰深度進行分配。
4.熱電聯產機組發電在供熱期按照“以熱定電”原則,根據供熱量和熱電比預測的發電量安排優先發電計劃,具體如下:
(1)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按照上年度發電量及當年供熱變化情況安排優先發電計劃;
(2)燃氣熱電聯產機組按照上年度供熱期發電量及當年供熱變化情況安排優先發電計劃。
5.有多年調節能力的水電站按照前3年發電量安排優先發電計劃;季調節、不完全年調節、年調節水電站以發電能力為基礎,根據發電空間按一定比例安排優先發電計劃。
6.余熱余壓余氣發電參照發電企業生產實際和前3年實際發電量安排優先發電計劃。
7.國家規劃內的跨省跨區送受清潔能源發電以及政府協議的省際網對網送受清潔能源發電,按照不低于上年實際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納入優先發電計劃。
8.對中發〔2015〕9號文件頒布實施后核準的煤電機組,原則上不再安排發電計劃,不再執行政府定價,投產后一律納入市場化交易,由市場形成價格,但簽約交易電量不應超過我省年度燃煤機組發電小時數上限。
(三)優先發電計劃的電價。
1.優先發電計劃分為執行政府定價和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兩部分。優先發電計劃執行政府定價的部分由電網企業保障收購;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部分由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電力用戶進行交易。
2.根據電源特性、供需形勢等因素,兼顧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按照以下范圍確定優先發電計劃中執行政府定價的電量:
(1)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發電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電量;
(2)生物質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實際發電量;
(3)調峰調頻、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實際發電量;
(4)水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實際發電量;
(5)背壓式、燃氣熱電聯產機組的優先發電計劃電量;
(6)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執行政府定價和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比例,由送受電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3.屬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優先發電計劃,如果不能實現簽約,可以市場化方式將指標轉讓給其他優先發電機組。如指標無法轉讓,則由電網企業參考本地區同類型機組平均購電價格購買,產生的結算盈虧計入本地輸配電價平衡賬戶。
(四)優先發電計劃的落實。
在制定發電計劃時,充分預留發電空間。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負責調度范圍內風電、太陽能發電出力預測,并充分利用水電預報調度成果,做好電力電量平衡工作,科學安排機組組合,充分挖掘系統調峰潛力,合理調整旋轉備用容量,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促進清潔能源優先上網。面臨棄水棄風棄光情況時,及時預告有關情況,及時公開相關調度和機組運行信息。
四、分步驟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
(一)分階段逐步放開用戶購電。
在市場建設過程中,按用戶電壓等級和用電量分階段逐步放開用戶參與市場交易的電量比例。
第一階段(2017年):放開以下電力用戶:
1.用電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上的企業;
2.用電電壓等級在
35千伏及以上,且年用電量在5000萬千瓦時以上的企業;
3.用電電壓等級在
10千伏及以上,且年用電量在1000萬千瓦時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大數據企業、承接加工貿易產業轉移的企業以及完成電能信息采集監測系統建設的企業。
第二階段(2018—2020年):放開用電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電力用戶,以及部分用電電壓等級在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電力用戶。
第三階段(2020年以后):放開全部工商業電力用戶,允許部分優先購電的用戶自愿進入市場。
(二)分階段逐步放開發電管理。
隨著用戶購電逐步放開,綜合考慮電網安全運行約束,相應放開一定比例的發電容量參與市場化交易。初期,保留各類優先發電,放開燃煤機組優先發電之外的電力電量進入電力市場。具備條件時,放開各類優先發電進入電力市場。
第一階段(2017年):穩步推進燃煤機組發電市場交易規模擴大。燃煤機組中優先發電之外的發電量指導計劃逐步放開,開展市場化交易。
第二階段(2018—2020年):水電、燃氣等機組發電量指導計劃逐步放開,進入市場交易。隨著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供熱保障電量、調峰調頻電量等優先發電進入市場交易。
(三)有序放開跨省跨區送受電計劃。
跨省跨區送受電逐步過渡到優先發電計劃和有序實現直接交易相結合,根據電源規劃、電源類別和核準投運時間,分類推進送受電計劃改革。具體按照發改運行〔2017〕294號文件中有序放開跨省跨區送受電計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保障措施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好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工作,切實保障優先發電、優先購電的有序執行,切實保障發用電計劃的有序放開,切實保障電力供應。
(一)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要做好全省電力供需平衡預測,根據全省電力供需平衡情況、跨省跨區外送電量情況和省內市場交易電量需求,安排好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并按照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相關文件精神,安排好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
(二)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山西能監辦根據放開發用電計劃的步驟,合理確定直接交易電量,組織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并根據優先發電和直接交易情況,相應扣除發電容量。
(三)電力交易機構要組織有關各方簽訂優先發電、優先購電部分購售電合同,促成優先發電計劃市場化部分和優先發電指標交易。要根據優先發電、優先購電有關合同,編制年度和月度電力電量計劃,并優先于其他市場化合同進行結算。
(四)電網企業應保障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有序執行。
1.優先發電計劃中執行政府定價部分由電網企業保障收購;執行市場電價部分已完成簽約的電量和優先發電指標交易的電量由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執行。
2.優先購電計劃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
3.為保證供需平衡,若優先發電計劃中執行政府定價部分的規模大于優先購電計劃,多發電量由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出售;若優先購電計劃規模大于優先發電計劃中執行政府定價部分,所缺電量由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購買。
(五)電網企業在執行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時產生的結算盈虧要納入輸配電價平衡賬戶,由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山西能監辦共同監管。
作者: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責任編輯:wutongy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