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工作,依法維護市 場主體合法權益,實現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電力 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 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 配套文件、《售電公司
2.電力用戶:申報價格=擬購電價格(電度電價)
3.售電公司:申報價格=擬代理用戶用電單元的購電價格(電度電價)
其中,發電企業售電價格=交易價格;零售市場用戶購電價格見本規則第七十八條,非零售市場用戶購電價格見本規則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
(二)購買方購電折算上網價
1.國家核定福建省輸配電價之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購電折算上網價=[申報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輸配電損耗率/(1-輸配電損耗率)]
2.國家核定福建省輸配電價之后對于省級電網公共網絡用戶,購電折算上網價=申報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對于省級電網公共網絡之外的增量配電網用戶,購電折算上網價=申報價格-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對于售電公司,根據售電公司代理用戶確定其購電折算上網價。
第二節 雙邊協商交易的組織
第三十六條 現階段雙邊協商交易以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為主,未來根據市場需要也可組織其他時間周期的雙邊協商交易。
第三十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年度交易總體方案,于年度交易日之前的3~5個工作日在交易平臺上發布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公告。
第三十八條 市場主體按市場交易規則在規定時間內雙邊自由協商,確定交易意向,簽訂年度雙邊交易確認單或協議(合同),明確交易電量、交易電價及分月電量計劃,上傳雙邊交易確認單掃描文檔。
第三十九條 雙邊自由協商交易后,電力交易機構按交易公告確定的時間統一開放交易平臺,交易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登記確認交易電量、電價(價差)、月度分月計劃等交易信息。雙方在交易平臺上登記的交易電量、電價等信息應與上傳的交易確認單約定的電量、電價等信息相一致,不一致的為無效申報。
第四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登記日結束后的第二個
工作日10:00前完成雙邊協商交易信息的匯總,并將匯總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第四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的下一個工作日10:00前,發布交易結果,交易相關方通過交易平臺確認交易結果。雙邊交易電量以安全校核結果為準。
第三節 集中競價交易的組織
第四十二條 年度雙邊交易完成后,根據市場需要適時開展集中競價交易。現階段,集中競價交易主要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四十三條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展時,電力交易機構一般于交易日前5個工作日在交易平臺上發布交易公告。
第四十四條 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通過交易平臺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交易平臺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第四十五條 集中競價交易采用邊際價格(價差)出清方式。具體出清方式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如下:
(一)按照“價格(價差)優先原則”,對發電企業按照申報出讓價格(價差)由低到高排序,對電力用戶按照折算購電上網價(價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根據發電企業申報曲線與電力用戶申報曲線交叉點對應的價格(價差),確定市場邊際成交價格(價差)。當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邊際成交價格(價差)不一致,則按兩個價格(價差)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市場成交價格(價差)執行。
(三)當價格或價差相同的申報電量不能全部成交時,根據申報電量按等比例原則分配成交電量。
第四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閉市后第一個工作日10:00前,將交易意向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第四十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后的下一工作日10:00前,通過交易平臺向市場交易主體發布交易結果。
第四節掛牌交易的組織
第四十八條 當市場主體通過掛牌方式開展交易時,應將購買或出售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意向交易信息提交給電力交易機構,月度以上掛牌交易還應提交分月電量計劃。
第四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意向交易信息后的3個工作日之內,在交易平臺上發布掛牌交易公告。第五十條交易開始后,有意接受該交易要約的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申報交易電量。
第五十一條 申報時間截止后,電力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出清。當申報方申報總交易電量小于或等于總掛牌電量時,按申報電量成交;當申報方申報總交易電量大于總掛牌電量時,按申報電量等比例確定成交電量。掛牌交易成交電價均為掛牌價格。
第五十二條 在交易出清后的第二個工作日10:00之前,電力交易機構將預成交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
第五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一工作日10:00前發布掛牌交易結果。第五節交易合同的簽訂和備案
第五十四條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如有異議的,應在交易結果發布后的下兩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后一工作日之內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沒有異議的,應在交易結果發布當日內通過交易平臺確認成交,逾期未確認的視為無異議。
第五十五條 在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合同功能完善之前,電力市場交易合同的簽訂采用公示統一標準合同范本和簽訂交易確認單的方式進行。電力交易機構在發布交易公告時一并發布《電力市場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和《電力市場交易確認單》。市場主體在參加交易前應事先閱讀交易合同范本;平臺登記前應簽訂交易確認單或協議(合同),并將交易確認單掃描文檔提交電力交易機構。交易結果確定后,交易相關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交易確認單或協議(合同)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對交易合同文本內容和交易電量、電價等進行確認。
第五十六條 電子交易合同或交易確認單簽訂后,電力交易機構應按要求向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省經信委做好交易合同備案。
第六章 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五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市場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電力市場交易、合同調整和合同電量轉讓必須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安全校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五十八條 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備用和調頻調峰能力,在電力市場交易開始前,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凈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到各機組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
第五十九條 月度安全校核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1個月以上周期的交易安全校核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完成后交由電力交易機構統一發布安全校核信息。逾期未對交易初始結果提出異議的,視為通過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六十條 雙邊協商交易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按等比例原則進行交易削減。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按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電力調度的優先級進行削減,同等情況下按等比例原則進行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進行削減。
第六十一條 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可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并在事后向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經信委書面報告事件經過。電網緊急情況導致發電企業交易兌現偏差的,允許電力調度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偏差調整。
第六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年度交易當月電量分解計劃和各類月度交易的成交結果,編制發電企業的月度交易計劃。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月度交易計劃納入月度發電調度實施計劃。
第六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執行月度發電計劃;電力交易機構及時跟蹤和公布月度交易計劃執行進度情況。條件成熟時,對于電力市場交易合同約定交易曲線的,其中發電企業部分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運行前安排無交易曲線合同的發電曲線,與合同約定曲線疊加形成次日發電計劃;發電企業全部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按合同約定曲線形成次日發電計劃。
未約定交易曲線的電力市場交易合同以及優先發電合同和基數電量合同,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安排機組的發電計劃。
第七章 交易電量調整及偏差處理
第六十四條 已注冊準入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可通過交易電量分解計劃調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電量互保調劑等方式對偏差電量進行處理,也可以根據實際,采取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日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調整或滾動調整等其他方式進行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第六十五條 交易電量計劃調整相關規定對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當用戶預計次月交易電量與計劃值相比出現的負偏差2將超過時,或發電企業預計次月的上網電量不足以滿足直接交易電量時,在保持計劃總交易電量不變的前提下,可事前申請對次月交易計劃電量進行調整。并于每月20日17:00之前,與交易對方協商一致并將簽訂的《電力交易計劃電量調整申請單》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力調度機構的安全校核結果,對交易雙方提出的交易電量調整申請進行處理。月度實際完成交易電量與分月計劃電量相比,若負偏差電量在及以內范圍,則偏差的部分可在后續月份中(僅限于交易合同期內,下同)滾動調整;若負偏差超過,則超過的部分納入偏差電量考核。
對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電量,交易電量實行月結月清,不進行調整。
第六十六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相關規定對于年度及以上周期交易,發電企業之間或用戶之間(用戶內部)可以開展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開展合同轉讓的兩個用戶應為同一種交易模式的準入用戶(價差模式或輸配電價模式),其中輸配電價模式的,用戶用電單元的電壓等級應相同。售電公司之間可按代理用戶的類別,對同一種交易模式形成的交易電量進行轉讓。
合同電量轉讓安排在每年3月至10月進行。市場主體可選擇自主協商和掛牌兩種方式轉讓合同電量。合同電量轉讓不改變轉讓電量的原交易價格,轉讓電量應為申請時間次月及以后未履約的合同電量。具體轉讓工作流程:
(一)合同電量自主協商方式
合同電量轉讓的出讓方與合同電量原交易方、合同電量擬受讓方協調一致后,簽訂合同電量轉讓單,于每月18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則相應提前)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后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并根據安全校核結果,對交易和結算計劃進行相應調整。
(二)合同電量掛牌轉讓方式市場主體將擬出讓的合同電量、電價情況于當月18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則相應提前)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匯總出讓方轉讓需求,并在交易平臺上組織開展掛牌交易。受讓方根據掛牌交易公告的具體要求參加交易。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意向受讓方摘牌情況,將交易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并根據安全校核結果,組織出讓方、受讓方簽訂交易確認單,并對其雙方的交易和結算計劃進行相應調整。
第六十七條 電量互保調劑相關規定:市場主體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簽訂電量互保調劑協議。每家發電企業允許與另一家發電企業簽訂電量互保調劑協議;電力用戶可按用電單元與另一家電力用戶簽訂互保調劑協議,互保調劑的兩個用電單元應為同一種交易模式(價差模式或輸配電價模式),其中輸配電價模式的,兩個用電單元的電壓等級應相同。電量互保調劑協議在正式簽訂并送達電力交易機構備案之后開始生效。
第六十八條 已簽訂并備案互保調劑協議的市場主體,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電量時,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電量互保調劑申請,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后,可由另一方代發(代用)部分或全部電量。互保調劑雙方應在安全校核通過后2個工作日內補充簽訂電量轉讓確認單并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補充簽訂的電量轉讓確認單對交易結算方案進行調整。發電企業因各種原因產生的較月度合同電量超發部分電量,由電力調度機構按年進行平衡。市場主體電量互保調劑時,不改變其原有交易協議的安全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八章 計量和結算
第六十九條 電網(配售電)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
第七十條 具備條件的發電企業應裝設主、副電能計量裝置,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以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表計量數據作為電量結算依據。
第七十一條 電網(配售電)企業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并網點)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當出現計量數據不可用時,由電能計量檢測中心確認并出具報告,結算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交易主體協商解決。
第七十二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原則上均按自然月份計量用電量和上網電量,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保持現有計量抄表周期不變。條件允許的,電網企業應盡可能將用電側與上網側抄表周期調整一致。
第七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憑據。市場主體可暫時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和支付方式不變,并由負責開票收費的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欠費風險,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
其中,獨立售電公司保持電網(配售電)企業向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的方式不變;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也可保持電網企業向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的方式。
第七十四條 市場主體接收電費結算憑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應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第七十五條 市場交易月度電量結算:
交易電量結算優先級順序為:
①年度雙邊協商交易②年度集中競價交易③年度掛牌交易④月度集中競價交易⑤月度掛牌交易⑥短期交易。
市場交易月度電量結算,根據當月用戶實際用電量、發電企業可結上網電量、電力市場交易合同約定的交易電量的大小情況確定結算方案,實行月結月清。
第七十六條 用戶的月度結算原則
用戶按照交易合同約定的計劃電量開展結算。若用戶實際用電量小于計劃電量,負偏差在及以內的電量可在后續月份中滾動調整;負偏差超過的電量計入偏差考核電量。
若用戶實際用電量大于計劃電量,則正偏差電量歸入后續優先級交易可結用電量;無后續優先級交易電量可結算的,正偏差電量按目錄電價結算,在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時正偏差電量按電網企業保底供電價格的1.1倍結算。
第七十七條 發電企業的月度結算原則
發電企業按照交易合同約定的計劃電量開展結算。對價差交易模式,計劃電量等于合同約定電量;對于輸配電價交易模式,計劃電量等于合同約定交易電量加上輸配電損耗電量。
若發電企業可結上網電量小于計劃電量,負偏差在及以內的電量可在后續月份中滾動調整;負偏差超過的電量計入偏差考核電量。
發電企業超過交易計劃電量的可結上網電量,納入后續結算優先級電量。
第七十八條 零售市場電費結算
售電公司與用戶、發電企業的交易電量均應月結月清。售電市場主體電費結算可保留委托電網企業結算方式不變,也可按以下辦法采用通過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結算方式。
(一)用戶的電費結算用戶結算電費=用戶購電價格×結算電量其中,用戶購電價格:1.國家核定福建省輸配電價之前
(1)輸配電價模式用戶購電價格=交易價格+交易價格×輸配電損耗率/(1-輸配電損耗率)+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的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價差模式用戶購電價格=目錄電價(電量電價)+交易價差2.國家核定福建省輸配電價之后用戶購電價格=交易價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的
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交易價格、交易價差通過市場方式確定。
(二)售電公司與相應配售電公司的電費結算擁有所在配電網運營權的配售電公司負責向電網企業代繳輸電網的輸配電費。售電公司與相應配售電公司的結算:
1.結算金額
(1)國家核定福建省輸配電價之前
①輸配電價模式結算金額=[售電公司與用戶確定的交易價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的配電價格-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格-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格×輸配電損耗率/(1-輸配電損耗率)-政府基金及附加]×結算電量
②價差模式結算金額=(售電公司與用戶確定的交易價差-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差)×結算電量-配電網的配電費
(2)國家核定福建省輸配電價之后
結算金額=(售電公司與用戶確定的交易價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的配電價格-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格-政府基金及附加)×結算電量
2.發票開具
(1)當上述結算金額為正時,由售電公司向配電網企業開具發票;
(2)當上述結算金額為負時,售電公司向配電網企業支付相應費用,并由配電網企業向售電公司開具相應發票。
(三)配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
1.國家核定福建省輸配電價之前
(1)輸配電價模式結算金額=(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格×輸配電損耗率/(1-輸配電損耗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結算電量
(2)價差模式結算金額=[(用戶目錄電價+售電公司與用戶確定的交易價差)-(發電廠上網電價+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差)]×結算電量-配電網的配電費-售電公司服務費
2.國家核定福建省輸配電價之后結算金額=(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結算電量
(四)發電企業與配售電公司的電費結算1.國家核定福建省輸配電價之前
(1)輸配電價模式結算金額=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格×結算電量
(2)價差模式1.結算金額=(發電廠上網電價+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差)×結算電量2.國家核定福建省輸配電價之后結算金額=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格×結算電量
作者: 來源:福建省能監辦
責任編輯:wutongy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