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運維管理,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廣東電網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服務工作指引(試行)》、《關于推進分布式光伏發展的通知》(東府辦會函〔2016〕14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并入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配電網,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模式運營,并具備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分布式光伏項目設施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電箱、防雷接地棒及鋼(其他防銹材質)結構支架等部分,項目屋頂擅自架設的磚混結構支架或設備用房不屬于光伏項目設施。
第三條 全市范圍內享受中央、省和市財政資金補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須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項目施工單位須符合本辦法的備案管理要求。
第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運營模式。項目按照建筑土地權屬證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等材料的土地性質作為認定依據,對并網接入建筑物并作為商業用途的,認定為企業光伏發電性質。電網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優化電網運行管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提供系統支撐,保障電力用戶安全用電。
第二章 項目備案、登記和指標分配
第五條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市發改局”)根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年度指導性規模指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權限實行備案制管理。
廣東電網公司東莞供電局(以下簡稱“東莞供電局”)負責實施規模指標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登記。
第六條 市發改局按照“先建成先分配”和“采用本市主材優先分配”的原則,即企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完成備案登記,建成竣工并符合并網驗收條件后,根據并網驗收意見單的出具時序,依次將項目納入指標管理范圍。居民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施工,具備驗收條件后向東莞供電局發起備案登記,根據并網驗收意見單的出具時序,依次將項目納入指標管理范圍。對使用本市企業(或總部在本市)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的項目優先納入指標管理范圍。
第七條 企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前須登錄“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系統” (http://www.gdtz.gov.cn/index.action)向市發改局遞交備案申請及有關資料,在材料齊備的條件下,市發改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出具《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文件的主要事項,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規模、運營模式等。確需變更時,由備案部門按程序辦理。網上備案須提交材料如下:
(一)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條件等, 為規范全市分布式光伏項目名稱,統一格式為:項目業主(公司簡稱)+項目地址(鎮街)+項目名稱(+期數)+備案規模(kWp)+“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三)其他附件:
1、項目業主資信證明:東莞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2、項目依托建筑物及設施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項目單位如無法提供房產證則須提供以下材料:(1)國有或集體土地證;(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部門出具符合城市規劃證明材料,證明該建筑物和設施符合建設規劃;(3)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安全評估報告,證明項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設施具備太陽能光伏發電設備安裝條件。
3、項目單位與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還需提供項目單位與所有方簽訂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不少于20年的使用或租賃協議。
4、項目業主與投資方非同一主體時,投資方應視經營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的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第八條 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東莞供電局直接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東莞供電局按月集中向市發展改革局備案。
第九條 企業和居民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建設前應向項目所在地供電部門提交登記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一)380V及以下低壓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1、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申請表(低壓)》(附件2);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等);
(3)項目建設地點房產證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4)對于占用公共場地的項目,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出具的項目同意書(附件4)或所有相關居民家庭簽字的項目同意書(附件5),物業公司出具的開工許可意見(附件6);
(5)施工單位承裝資質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施工人員電工證復印件。
(6)施工設計圖紙。
(7)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2、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提供:
(1)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申請表(低壓)》(附件2);
(3)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參考附件7);
(4)東莞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6)設計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施工設計圖紙。
(7)施工單位承裝資質、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施工人員電工證復印件。
(二)10kV或20kV中壓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1)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申請表(中壓)》(附件3);
(3)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參考附件7);
(4)東莞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6)設計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施工設計圖紙。
(7)施工單位承裝資質、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施工人員電工證復印件。
第十條 在項目竣工并符合并網驗收條件時,項目單位需書面向東莞供電局提交《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調試和驗收申請申請書》。東莞供電局在接到申請書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調試和驗收,將驗收情況書面反饋給項目單位,項目通過驗收后,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登記并與項目業主簽訂《并網協議》、《購售電合同》、《運行調度協議》(中壓接入需運行調度協議)等文件。
對于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用電性質為居民用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東莞供電局按照簡化程序辦理并網手續,原則上不超過45個工作日辦理期限,居民分布式項目完成登記備案后因不可抗力需過戶的要重新登記備案,原登記備案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