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明確提出,到2020年,中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要達到15%。實現這一戰略目標,以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不可缺位。不過,在經歷了2016年空前嚴重的棄風、棄光問題之后,可再生能源政策機制的改革已然迫在眉睫。 細數國外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
《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明確提出,到2020年,中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要達到15%。實現這一戰略目標,以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不可缺位。不過,在經歷了2016年空前嚴重的棄風、棄光問題之后,可再生能源政策機制的改革已然迫在眉睫。
細數國外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固定電價模式,通過電價補貼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另一類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綠證交易”模式。在棄風、棄光現象有增無減,補貼資金難以到位的情況下,國內關于后一種政策模式的討論越來越多。
在中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自2009年正式提出以來,討論多于行動,爭論多于共識,至今仍沒有正式出臺實施。今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自愿認購交易于7月1日啟動,再次讓外界看到了“曙光”。然而,目前政府部門對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理解并不到位,要讓這一制度真正地發揮作用,需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更加充分地理解其運作機理。
作用點應在需求側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是一項著眼于需求側的政策,而不是刺激供給側的政策。美國有30多個州施行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大多數指向的并非發電企業,而是發電企業的交易對手——購電主體,即規定電力批發市場中的購電企業在其所購電力中必須有一定比例或者數量來自可再生能源。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一味地刺激供給側,給發電企業提要求,那發出的電上不了網,只能使困擾能源行業多年的棄風、棄光現象愈來愈嚴重。給需求側提要求,需求側為滿足法律規定,自然會通過市場尋找并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這樣發電企業和專注于可再生能源開發的獨立發電商有了市場,也就有了動力繼續開發可再生能源。
當前國內相關政策并沒有很好地關注這一點。2016年4月,發展可再生能源心切的國家能源局再度放出大招,印發《關于建立燃煤火電機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考核制度有關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2020年各燃煤發電企業承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配額與火電發電量的比例應在15%以上。這一要求有兩個缺陷:第一,鞭子打在供給側身上,確實可以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的增加與發電能力的提高,但是消納不了怎么辦?只能又去找電網企業,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往往是費力不討好的。第二,要求放在現有的火電企業身上,不顧火電企業在火電領域的技術和比較優勢,不如通過市場手段,讓那些在可再生能源發電方面有技術優勢的企業去承擔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任。實現這一點的一個有效措施是,建立可行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在美國被稱為“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信用憑單”,Tradable Renewable Energy Credits)交易制度。
在制定針對需求側的政策過程中,值得強調的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立法通常都會規定具體的配額要求(比例或數量),但并不是說配額定得越高,政策力度就越大。配額制所產生的政策力度,還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比如說政策覆蓋面,在美國有些州,如馬里蘭州、愛荷華州、德克薩斯州、夏威夷州、明尼蘇達州和威斯康辛州等,所有的售電企業都受立法約束;但在蒙大拿州,配額制只針對私人資本建立的售電企業,55%左右的電力市場都不受該制度的約束。政策覆蓋面越小,政策力度也就越小。再比如說對現有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的對待方面,在美國部分州,如亞利桑那州、馬薩諸塞州、蒙大拿州和佛蒙特州,只有配額制建立后的新增裝機容量才能被用來滿足配額要求,但在大多數州,配額制度建立時已有的裝機容量也可以被用來滿足配額要求。在同樣的配額指標下,限定新增裝機才可以用來滿足配額要求,無疑會有效地提高政策力度。這些來自國外的經驗提醒中國的政策制定者,發展目標固然重要,但在制定政策時,更要考慮眾多可能影響政策力度的設計要素。
作者:尹海濤 來源:能源評論
責任編輯:wutongy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