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明確提出,到2020年,中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要達到15%。實現這一戰略目標,以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不可缺位。不過,在經歷了2016年空前嚴重的棄風、棄光問題之后,可再生能源政策機制的改革已然迫在眉睫。 細數國外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
綠證交易宜全國一盤棋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是一項著眼于市場的制度,而不是著眼于規劃的制度。因此,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另外一個重要的設計要素是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生產的電力全部會獲得綠證,該綠證可以在市場上自由交易。這樣一來,購電主體可以有多種途徑來達到配額要求:它可以直接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發出的電力;當電力輸送存在問題的時候,它完全可以從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購買綠證,以滿足配額要求。這一制度讓可再生能源電力具備了兩種商品屬性,一種是正常的電力,和火電一樣在市場上銷售;另外一種是表征其生態屬性的綠證,也能通過市場來銷售以獲得收益。在可再生能源配額要求下,購電主體有動力購買綠證,因為其完不成法規要求的配額所面臨的罰款,通常是市場上綠證價格的數倍。以罰款作為“大棒”,一個活躍的綠證交易市場才得以形成。
缺失了綠證交易市場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只能是傳統計劃經濟思維的再版,通過命令和強制性手段,迫使發電企業和購電主體發展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這必然會給企業帶來成本上升的巨大壓力。綠證交易制度設計的目的是,在確定實現可再能源總量發展目標的前提下,通過市場交易機制實現成本的最小化。通過市場交易,在可再生能源開發方面,沒有優勢的火電企業完全不用發展風電和太陽能,而是由具備技術優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來承擔這一任務。
在美國,基本上所有的州都建立了綠證交易制度,但是在相當數量的州,綠證只允許州內交易,政策制定者認為,允許跨州交易會降低配額制對本州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促進作用。限制州外交易雖然可以保護地方利益,卻不利于從整體上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違背了制度設計初衷。中國的中央政府具有更大的權威性,比較容易破除這種地方保護主義,建立起全國統一的綠證交易市場,目前承擔全國綠證自愿認購交易任務的中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平臺實現了良好開局,今后應避免這個統一的市場被條塊化分割。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已經向國際社會發出了碳減排和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莊嚴承諾。在制定相關政策時,需要慎之又慎,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政策效果,如何平衡經濟成本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需要政策制定者們始終保持清晰、理性的政策制定思路。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經濟系副教授、經濟系主任)
作者:尹海濤 來源:能源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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