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指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能源發展規劃,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規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第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年度制定各
附件3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核算方法
1、各。▍^、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包括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抽水蓄能電量),加上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再扣除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跨區送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2、各。▍^、市)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占比,等于各。▍^、市)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除以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
3、各。▍^、市)的全社會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統計數據。
4、跨區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內蒙古電力公司提供的數據,部分線路考慮線損。
5、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區域”兩種情況。針對“省送區域”情況,如華東、華中接受外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該區域內各省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i。▍^、市)內輸入電量=可再生能源輸入電量×(i。▍^、市)全社會用電量/(∑_(i=1)^n▒i。▍^、市)全社會用電量)),
n表示區域電網內包含的各。▍^、市)
6、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是特殊區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全社會用電量權重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水電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huxi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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