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發新能〔2018〕2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貧辦,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為規范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貧實施效果,促進光伏扶貧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
國能發新能〔2018〕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貧辦,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為規范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貧實施效果,促進光伏扶貧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制定了《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
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扶貧辦
2018年3月26日
附件: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 光伏扶貧是資產收益扶貧的有效方式,是產業扶貧的有效途徑。為規范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貧實施效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伏扶貧電站是以扶貧為目的,在具備光伏扶貧實施條件的地區,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光伏電站,其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貧。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十三五”光伏扶貧電站項目。
第四條 光伏扶貧對象為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扶持深度貧困地區和弱勞動能力貧困人口。
第五條 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應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照村級電站方式建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有必要并經充分論證可以聯建方式建設村級電站。
第六條 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包括各級財政資金以及東西協作、定點幫扶和社會捐贈資金。光伏扶貧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
第七條 村級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第八條 光伏扶貧電站由縣級政府按照“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維”五統一的原則實施,運用市場化方式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電站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程規范和技術要求,確保質量與安全。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應采用國家資質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鼓勵采用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先進技術。鼓勵采用設計施工采購(EPC)總承包方式統一開展縣域內村級電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