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在已有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再次明確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主要依據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對于已滿足其他許可條件,但未取得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的項目,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可本著推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原則,參考企業間自主達成的配電區域劃分協議等材料,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
四、多措并舉、厘清權責,保障基本供電服務落到實處。《實施辦法》規定配電區域原則上應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配電區域劃分后,配電區域內難免會存在由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投資建設并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實施辦法》首先明確了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為確保權責清晰,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落到實處,《實施辦法》進一步指出存量資產產權單位可通過資產入股、出售、產權置換、租賃等處置方式,厘清配電網資產運營權。
配電區域確定后,增量電力用戶和隨存量配電網資產移交的存量用戶的配電業務按照屬地原則,由擁有該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負責。本著節約資源的原則,《實施辦法》還設置了例外條款,即對于配電區域內,主要電源為其他配電網運營企業專線(專變)供電的電力用戶,尊重用戶的選擇,可維持原有供電方式不變,但該專線(專變)不可再擴展其他電力用戶。
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增量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駕護航。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辦法》還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應承擔的義務、建設運營配電網的基本要求以及配電區域變更流程、擅自變更處理原則等做出了規定。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的同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應建設運營滿足區域內各類用電需求的配電網,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等規定為用戶提供接入電網、供電保障等服務,并接受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的監管;配電區域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變更;退出配電業務時應主動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國家能源局將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以及能源局派出機構、電網企業、增量配電業務運營企業以及社會各界力量一起,共同將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推向深入,確保增量配電網長期安全穩定運行,使廣大電力用戶切實共享改革紅利。
最后,希望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們繼續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共同為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營造更好的發展環境。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