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近40年來我國電力體制演變進行了理論解析,認為“國有經濟在電力行業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時電力作為基礎性行業要承擔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職能”是我國電改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制度前提。
文章還分析了不同發展階段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驅動力量,并指出“5號文”的本質是在電力行業內部的一次國資國企改革,而“9號文”則僅是對傳統電力體制的自我完善。文章根據目前電改中存在的問題,強調了電力體制改革堅持市場化方向的必要性及著力點。
同時,由于現有電力體制自我完善的回旋余地依舊較大,所以真正的體制變革或許要以十年期為界來審視,而這段時間正是我們深化理論和認識的重要時期。
原標題:中國電改四十年,我們太需要這樣清醒的深度思考!
文丨馮永晟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成本與價格研究室副研究員
這兩點塑造了電力行業的短期資源配置機制和長期動態平衡機制。同時,當前電力發展面臨的一些改革難題,也可以從這一制度前提及隨后的行業體制沿革中追溯。
電力體制改革的起點
改革開放之前,國家的計劃經濟體制和電力行業的功能定位決定了當時的電力體制——計劃經濟體制使得電力資源配置中的價、量、投資的決定權高度集中,電力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則成為計劃定價、定量、定投資的主要依據。
當時,為了支撐國民經濟增長,電價受到嚴格控制并被嚴重扭曲,結果造成了“六五”期間(1981-1985年)的平均銷售電價反而比“一五”期間(1953—1957年)下降30%,而同期供電成本則在不斷提高。電力與其他行業形成了中央財政強預算約束下的行業交叉補貼,這造成電力行業既缺乏發展動力又缺乏效率,成為當時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
改革開放之初,中央財政集中辦電資本嚴重匱乏,“讓電力行業具備‘以電養電’的能力”成為迫切的需求,在這種背景下,“集資辦電”應運而生。
集資辦電,就是把國家統一建設電力和統一電價的辦法,改為鼓勵地方、部門和企業投資建設電廠,并對部分電力實行多種電價的辦法。集資辦電直接形成了多元投資主體,其中的電價改革則提供了投資激勵。
具體來講,伴隨著投融資體制改革,為保障投資激勵,電價具備了回收投資成本的功能,從而形成成本加成的定價特征。與此相適應,定價權需要分散化,即下放給地方政府。成本加成的定價特征和地方政府的定價自主權,共同帶動了多元投資主體的投資快速增長:一方面,這迅速消除了電力行業對其他行業(主要是工業)的交叉補貼;另一方面,帶動的投資遠遠超過了補償性增長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