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
(一)所在地區電力交易機構采取電網企業全資子公司組織形式的;
(二)由電網企業現有內設機構承擔電力交易職能的;
(三) 江蘇能源監管辦認為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對電網企業提供保底供電服務情況實施監管。電網企業承擔其供電營業區保底供電服務。當售電企業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電網企業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要求向相關用戶供電,并向不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和無議價能力用戶供電,按照政府規定收費。
第二十七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的配電業務與競爭性售電業務應實現財務分離。
第二十八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開放電網,不得干預電力用戶自主選擇其他售電企業。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如實公開輸配電網絡的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等有關信息,并遵守國家有關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九條 市場成員應按照國家能源局和江蘇能源監管辦的有關要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對電力交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電費結算及偏差考核執行情況實施監管。偏差考核免考的申請,應連同佐證材料于次月或次季度首月的10日前報送至江蘇能源監管辦。對無正當理由不繳納偏差考核費用的市場主體,將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將限制其參加月度市場交易并納入信用監管,情節嚴重的將強制退出江蘇電力市場。
第五章 電力市場監測
第三十一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將建立電力市場監測機制,對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對電力市場運行情況進行檢測,以發現和避免濫用市場力及市場操縱行為,提高電力市場運行效率,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第三十二條 電力市場業務監測主要對電力市場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進行分析與監測:
(一)市場交易規則公平性、合理性、適應性及修訂建議;
(二)市場報價和運行情況;
(三)市場成員規則執行情況;
(四)市場力結構化指標;
(五)網絡阻塞情況;
(六)市場異常事件(非正常報價及非正常市場行為等);
(七)評估市場風險情況;
(八)江蘇能源監管辦認為必要的分析與監測。
第三十三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監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應為第三方機構履責提供場地、數據接入等必要保障。第三方機構依法依規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應按要求以日、月、季度、年度為周期提交市場監測分析報告。監測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十二條相關內容以及第三方機構工作開展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參考第三方機構調查結論,對市場違規行為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六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定期對第三方機構的市場監測履責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章 電力市場干預與中止
第三十七條 為保證電力市場安全運營,電力交易機構經授權可依據電力市場規則進行市場干預。
電力交易機構應向電力市場主體公布干預過程,并向江蘇能源監管辦詳細報告市場干預原因及情況。
第三十八條 當系統發生緊急事故時,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安全第一的原則處理事故,由此帶來的成本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
電力調度機構應向電力交易機構及所有市場主體公布干預過程,并向江蘇能源監管辦詳細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蘇能源監管辦、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做出中止電力市場的決定,并向電力市場成員公布中止原因:
(一)市場監測分析報告提出市場運行存在重大缺陷,經進一步調查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