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以縣為單元進行集中運維管理。縣級政府要運用市場化方式委托專業機構承擔光伏扶貧電站的運行和維護,保障光伏扶貧項目長期有效運行和貧困戶長期穩定受益。有條件的縣級政府可以財政資金支付土地流轉費(租賃費)、運維費,也可從村級光伏電站項目收益中提取。
第二十九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運維單位應優先雇傭當地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參與電站的日常維護(包括場站看護、巡視、光伏組件清理、場地清掃等工作)。
第三十條 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聯村建設的光伏扶貧電站,由縣市區將資產確權至各村集體后,按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電價執行。
第三十一條 光伏扶貧電站實行目錄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光伏扶貧電站目錄。納入目錄的,享受光伏扶貧電站政策。光伏扶貧電站有關信息統一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二條 省電力公司負責制定統一的光伏扶貧項目接入和電費結算流程圖,確保項目及時完成電力接入和電費結算。省電力公司要保障光伏扶貧項目優先調度與全額消納,并及時結算電費和轉撥國家補貼資金。
第五章 補貼發放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條 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發放,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于次年一季度前發放到位。
第三十四條 省扶貧辦負責扶貧對象的識別認定和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與使用執行國務院扶貧辦《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省扶貧辦負責制定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扶貧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工程質量、資金管理、收益分配、項目竣工驗收等的監督檢查。監察、審計部門對光伏扶貧項目中出現的各類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從嚴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市、縣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開展光伏扶貧政策宣講培訓。市、縣發展改革、扶貧部門負責向有關鄉村干部和相關貧困戶宣傳光伏扶貧相關政策。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