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能源監管局關于印發《華中區域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規則(暫行)》的通知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重慶市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網華中分部、西南分部,國網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省、重慶市電力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和《關于落實<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綜監〔2017〕45號)要求,華中能源監管局組織擬定《華中區域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后,形成了《華中區域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規則(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
2017年11月20日
華中區域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規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華中區域電力中長期交易行為,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 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電力交易。
電力直接交易是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之間的電能量交易,是電力中長期交易的組成部分之一。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現階段視為廠網雙邊交易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其全部電量交易、執行本規則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華中區域電力中長期交易,其中,省內部分適用于湖北省、江西省和重慶市(含地方電網)內市場主體之間開展的電力中長期交易,跨省跨區部分適用于華中區域不同省市(含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四川省和重慶市)市場主體之間開展的電力中長期交易。
第四條 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河南、湖南、四川監管辦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市場成員包括參與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和提供交易服務的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第七條 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執行優先發電等合同,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報送、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電力中長期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按規定報送、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擁有并承擔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與義務;
(二)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格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電網企業匯總后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電網企業;
(四)承擔該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
(五)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六)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不得跨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七)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輔助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報送、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六)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八)按規定向監管機構和政府電力主管部門報送信息、向市場主體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開展市場交易,負責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
(二)擬定相應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三)編制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組織簽訂并匯總交易合同;
(六)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七)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八)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九)配合監管機構和政府電力主管部門對交易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十)按規定向監管機構和政府電力主管部門報送信息、向市場主體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隨著市場的發展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按規定向監管機構和政府電力主管部門報送信息、向市場主體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十四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以及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