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就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根據《意見稿》,新建光伏電站自調度機構下達啟動試運行通知起6個月內不納入本細則管理,自第7個月1日起正常參與所有考核及分攤項目。
光伏電站因頻率、電壓等電氣保護及繼電保護裝置、安自裝置動作導致光伏發電單元解列不允許自啟動并網。光伏發電單元再次并網須向值班調度員提出申請,經值班調度員同意并網后,光伏發電單元方可并網。若違反上述規定,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2%考核,考核費用不足8萬元,則按8萬元進行考核。若違反上述規定,并且光伏發電單元并網于與主網解列的小地區,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4%考核,考核費用不足16萬元,則按16萬元進行考核。
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光伏發電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監市場〔2006〕42號)、《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以及《電網運行準則》(GB/T31464-2015)、《光伏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 19964-2012)、《光伏發電站功率預測技術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已并入山東電網運行的,由山東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調管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其他光伏發電設施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新建光伏電站自調度機構下達啟動試運行通知起6個月內不納入本細則管理,自第7個月1日起正常參與所有考核及分攤項目。
擴建光伏電站自調度機構下達啟動試運行通知起6個月內有功功率變化和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均按本細則規定的20%考核,其余項目正常執行本規則,自第7個月1日起正常參與所有考核及分攤項目。
第四條 光伏電站以調度計劃單元為基本結算單元參與本細則。
第五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負責對光伏電站執行本細則及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山東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在山東能源監管辦授權下,具體實施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的日常統計與考核。
第二章 調度管理
第六條 光伏電站應嚴格服從所屬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拒絕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并網光伏電站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布調度指令的值班調度人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
出現下列事項之一者,定為違反調度紀律,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若考核費用不足4萬元,則按4萬元進行考核。
(一)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擅自改變調度管轄范圍內一、二次設備的狀態、定值,以及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裝置、安全穩定控制裝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裝置等的參數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設備安全的情況除外,但須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
(二)拖延或無故拒絕執行調度指令;
(三)不如實反映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四)不滿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長1人)具備聯系調度業務資格的要求;
(五)現場值長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未指定具備聯系調度業務資格的接令者;
(六)不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措施;
(七)調度管轄設備發生事故或異常,10分鐘內未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可先匯報事故或異常現象,詳細情況待查清后匯報);
(八)在調度管轄設備上發生誤操作事故,未在1小時內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事故經過或造假謊報;
(九)未按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試驗申請、方案;
(十)未能按照電力調度機構安排的測試計劃開展并網測試,且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延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