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售電公司 2 當初的報價是 -100,那么這將改變最終價格的所有計算,而售電公司 2 自己也可以支付更低的價格。同樣,如果發電企業 1 當初的報價是 -350,這也將改變最終價格的所有計算,而發電企業 1 自己也將得到更高的價格。如果拍賣市場是經過良好設計的,那么這種情況是不應該出現的 A 。因為這會鼓勵購電方調低報價、售電方調高報價,而不是鼓勵它們進行真實報價。
令人高興的是,這種市場設計已經被改變了。現在,如果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的報價如圖 9A 所示,那么市場出清價格將是發電企業邊際報價( -200)和售電公司邊際報價( -100)的中點,也就是 -150。所有的發電企業和所有的售電公司都會得到這個價格。這就避免了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操縱價格的情況。但是,這種定價方式仍然存在博弈空間,因為邊際售電公司有可能故意降低標價,以拉低市場成交價。而且,由于市場成交價是一個中間價,會導致發電商和受電商在報價時削減他們的報價。
一個更好的解決辦法是,要認識到市場有供應剩余,市場出清價格就是要出售的固定電量曲線與供給曲線的交叉點的價格(在本例中是 -200)。這也是發電企業愿意為整個市場供電的價格。 2016 年,云南的拍賣沒有使用統一的市場出清價格(馮永晟, 2016),而是將購電方的最高報價和供電方的最低報價相匹配,然后計算出兩個報價的平均值,這個平均值就是購電方要支付給售電方的價格(Zhang, 2017;董超、黃筱曌, 2017)。這個方法鼓勵購電方調低報價、售電方調高報價。
廣東電力市場改革也對相鄰省份產生了影響。云南的電力零售價格很低(馮永晟, 2016),如果有一個覆蓋云南和廣東運行良好的電力市場,那么云南的水電企業應該得到高得多的批發電價。這個市場如果能夠與南方其他省份(如云南與貴州)進行電力交易,會有很大好處( Zhang et al., 2014)。這將會提高云南電力市場的批發電價,并且有可能提高云南的零售電價。一種解決方案是確定一種“水電效益費 ”,從水電站征收,用于為本省的上網用戶降低輸配電價。英國曾經在 1990 年的電力市場自由化改革中,對蘇格蘭北部的電力用戶,延續使用了電力市場自由化之前從地方水電廠獲取發電益處的辦法(DECC, 2015)。這種做法將維護有效率的價格信號,同時使云南的電力用戶不受損于電力市場改革的再分配效應。跨省交易應該利用參與交易的整個區域的供給和需求曲線來定價,而不是根據人為設定的交易量限制(與可用裝機容量無關的限制)(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2017)。一個特別的問題是,中央政府與各省在這個問題上是存在矛盾的。中央政府希望推進跨省交易,因為它看到了這樣做的益處。但是到了省一級,既有受益者(比如廣東的電力用戶和云南的發電企業),也有受損者(比如廣東的發電企業和云南的電力用戶)。
(二)關于進一步改革的建議
第一,需要認識到,隨著市場改革的推進和價格的下降,發電資產將貶值。如有必要,應該對國有發電企業的資產進行重組,以增加競爭和分散資產損失。還可以考慮讓電力用戶承擔競爭轉型費,也就是從電力用戶的受益中收取一部分,用于直接補償發電企業的損失和資產貶值。
第二,廣東需要發展為所有發電企業服務的日前市場,并且將此市場與電力調度結合起來。這已經列入計劃,將于 2018 年底開始實施。目前實行的部分月度市場已經成功地催生了一批售電公司等新的市場主體。但是,月度市場并沒有為運營和投資提供合適的價格信號。如果建立完整的日前市場,交易將難以避免地出現爆炸式增長。英國和美國的電力批發市場曾經出現過這種情況(FERC,2004;Henney,1994),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可以利用長期合約來對沖金融頭寸。
第三,有必要在一個省進行更全面的實驗。要開展真正的電力市場試點,就應該有針對所有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一整套電力批發市場。所謂的整套電力批發市場,應該既包括能源市場(包括年度、月度、日前和日內市場),也包括輔助服務市場(特別是調頻和短期運行備用市場)。目前中國所有的電力市場試點都還沒有做到這一點。要想開展這樣的全面試點,廣東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因為它的初始電價較高,而且電力行業在 GDP 中所占比重相對較小。前文曾對廣東和美國德克薩斯做過比較,德克薩斯在美國的電力市場改革中走得比其他任何州都遠(Adib et al., 2013),其結果是該州的電價低且可再生能源比重大。
第四,中國電力市場改革走回頭路的可能性比很多其他國家要大。過去 5年中國電改進展不大,且本身缺乏立法支撐。此次電改的基礎是 2015 年 3 月國務院發布的 9 號文件,但該文件沒有法律效力,存在被撤銷的可能性。 2002年的改革就曾經因為社區電價提高以及對電力供應的擔心而發生過這樣的情況。這說明改革需要有更大的緊迫感,但是由于中國的政治周期更長(10 年以上),所以目前的改革過程可能缺乏這種緊迫感。國家電力法還處于準備階(Zhang and Dai, 2018; Wilson et al., 2015)。在英國, 1987 年的大選確定電力市場改革最多 5 年(實際時間只有 4 年)的實施時間表,但到了 1991 年,改革就已經基本完成(Henney, 1994, 2011)。這個例子說明,有必要在省級首先確立一個可行的試驗計劃,然后為全面改革制定一個有雄心的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