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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項目競爭配置指導方案(2019年版)
為促進風電有序規范建設,加快風電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和市場化發展,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對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和海上風電項目通過競爭配置方式組織建設。
一、基本原則
(一)規劃總量控制。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復的有關規劃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的管理要求,有序規范組織建設。各沿海省(區、市)應根據海上風電規劃,合理確定2019年度海上風電配置規模。
(二)公開競爭優選。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制定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公開競爭配置條件和流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項目及投資主體優選。
(三)接入消納保障。所有參與競爭配置的項目必須以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網及配套電網工程和落實消納為前提條件,確保項目建成后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不超過5%)。電網企業優先消納支持政策承諾應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電價競爭確定。2019年度新增集中式陸上風電和海上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并確定上網電價,各項目申報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同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已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兩年內未投產并網的,需按照并網年份標桿價格上限重新參與市場競價。各級地方政府部門不得干預項目單位報價。
(五)優化投資環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指導市(縣)級政府優化投資環境。地方政府不得以資源出讓、企業援建和捐贈等名義變相向企業收費,增加項目投資經營成本。地方政府優惠政策承諾應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競爭要素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的競爭配置辦法應包含項目方案及技術先進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網電價等競爭要素。應將上網電價作為重要競爭條件,所需補貼強度低的項目優先列入年度建設方案。
(一)已確定投資主體項目的競爭要素
1. 企業能力。包括投資能力、業績、技術能力、企業誠信履約情況評價。
2. 設備先進性。包括風電機組選型、風能利用系數、動態功率曲線保障、風電機組認證情況。
3. 技術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資源條件、優化技術方案、利用小時測算、智能化控制運行維護、退役及拆除方案、經濟合理性等。
4. 已開展前期工作。包括項目總體規劃、測風及風能資源評估、可行性研究設計、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5. 接入消納條件。委托電網企業開展接入系統和消納能力分析結果。
6. 申報電價。測算提出合理收益條件下的20年固定上網電價。若考慮與全額保障性收購辦法銜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時數報價,超出部分市場定價,按最低保障性小時數內電價評分。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參照表1自行制定競爭配置評分細則,但不應設置或變相設置有違市場公平的條款。可采取綜合評分法,其中電價權重不得低于40%。也可采取先技術評選,再電價比選的方式,按電價由低到高排序分配完為止。
表1 已確定投資主體風電項目參考評分標準
(二)未確定投資主體項目的競爭要素
1. 企業能力。包括投資能力、業績、技術能力、企業誠信履約情況評價。
2. 設備先進性。包括風電機組選型、風能利用系數、動態功率曲線保障、風電機組認證情況。
3. 技術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資源條件、優化技術方案、利用小時測算、智能化控制運行維護、退役及拆除方案、經濟合理性等。
4. 申報電價。測算提出合理收益條件下的20年固定上網電價。若考慮與全額保障性收購辦法銜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時數報價,超出部分市場定價,按最低保障性小時數內電價評分。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參照表2自行制定競爭配置評分細則,但不應設置或變相設置有違市場公平的條款。原則上采取綜合評分法,其中電價權重不得低于40%。
表2 未確定投資主體風電項目參考評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