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說明
《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50×××—201×),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年××月××日以第××文公告批準發布。
本規范制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在太陽能光伏發電站建設中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先進技術法規、技術標準。
為便于廣大施工建設、監理及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做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范規定的參考。
目 次
1 總 則 43
3 基本規定 44
4 土建工程 46
4.1 一般規定 46
4.2 土方工程 46
4.3 支架基礎 46
4.4 場地及地下設施 47
4.5 建(構)筑物 48
5 安裝工程 49
5.1 一般規定 49
5.2 支架安裝 49
5.3 光伏組件安裝 51
5.4 匯流箱安裝 53
5.5 逆變器安裝 54
5.6 電氣二次系統 54
5.7 其它電氣設備安裝 54
5.8 防雷與接地 56
5.9 架空線路及電纜 56
6 設備和系統的調試與測試 56
6.1 一般規定 56
6.2 光伏組件串測試 56
6.3 跟蹤系統調試 57
6.4 逆變器調試 59
6.5 二次系統調試 62
6.6 其它電氣設備調試 62
7 消防工程 64
7.1 一般規定 64
7.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4
7.3 滅火系統 63
8 環保與水土保持 64
8.1 一般規定 64
8.2 施工環境保護 64
8.3 施工水土保持 65
9 安全和職業健康 66
9.1 一般規定 66
9.2 安全文明施工總體規劃 66
9.3 安全施工管理 66
9.4 職業健康管理 67
9.5 應急處理 67
1 總 則
1.0.1 隨著全球能源的持續緊缺和環境惡化的日益加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已經變得越來越重要。光伏發電被譽為解決未來能源需求的重要途徑。近年來,隨著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我國光伏產業發展迅速。為了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的施工,使其在未來光伏發電站的建設中,做到技術先進、安全適用、經濟合理、長期可靠、確保質量,并能夠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制定本規范。
1.0.2 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地面及屋頂并網型光伏發電站。而對于建筑一體化光伏發電工程,由于其施工工藝的特殊性,國家相關部門正在制定相應規范,故不適用于本規范。
1.0.3 本條強調了施工組織設計及應急預案的重要性。施工組織設計是對擬建工程施工全過程合理的安排,實行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通過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可以全面考慮擬建工程的各種施工條件,揚長避短,制定合理的施工計劃(包括確保實施的準備工作計劃),提供最優的臨時設施,以及材料和機具在施工場地上的布置方案,以確保施工的順利進行。它在整個施工管理過程中起著核心作用。應急預案是各類突發事故的應急基礎,通過編制應急預案,可以對那些事先無法預料到的突發事故起到基本的應急指導作用。
1.0.4 表明本規范與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關系,同時對引進設備的施工驗收,應按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這是常規做法。未免除施工驗收中因為標準不同產生異議而作出規定。由于我國的現實情況,某些引進設備的標準不盡相同,標準不同的情況應在簽訂訂貨合同時解決,或在工程聯絡會(其會議紀要同樣具有合同效果)時協商解決。為使合同簽訂人員對標準不同問題引起重視,本條要求簽訂設備進口合同時注意,施工和驗收標準不得低于本標準的原則規定。
3 基本規定
3.0.1 本條規定光伏發電站開工前應具備的一些基本條件。
1.對于建設單位在開工前的必備手續應辦理完畢,包括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規劃許可、建筑規劃許可;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部門的安全性評價、職業健康評價;消防部門的施工圖報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施工許可證等。
2.“四通一平”是指基本建設項目開工的前提條件。
3.只有選擇具有相應從業資質的施工單位和工作人員及合格的機械、材料、器具,才能在工程中控制好施工安全和質量。因此在工程開工前監理或建設單位應對此進行審查并通過。
4.通過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可以熟悉設計圖紙、領會并傳達設計意圖、掌握工程特點,找出需要解決的技術錯誤并擬定解決方案,從而將因設計缺陷而存在的問題消滅在施工之前。只有認真做好了此項工作,圖紙中存在的問題一般都可以在圖紙會審時被發現并盡早得到處理,從而可以提高施工質量、節約施工成本、縮短施工工期,提高效益;施工方案是施工組織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專項工程施工的綱領性文件,對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實現預期經濟效益起著重要作用;項目開工前明確質量劃分及評定標準,能夠提高工程的質量管理,規范和統一表格,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以滿足其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的需要。因此,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以上工作應準備就緒。
5.為了合理有序進行施工前期準備工作,要求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總平面布置圖,布置施工臨建設施完畢。
6.強調工程定位測量基準的確立,是工程前期順利開展的重要條件。依據施工圖圖紙準確的進行工程定位測量工作,是保障光伏發電站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質量的重要一環。
3.0.2 按設計文件進行采購和施工是最基本的要求。本條還強調在工程中使用的設備和材料,均應為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及相關產品標準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低劣和偽造的不合格產品。
3.0.3 隨設備裝箱的技術文件(圖紙、說明書、合格證、測試記錄等)是電站投運以后設備運行和檢修時的重要依據,應統一收集保管并最終移交給建設單位。
3.0.4 本規范適用于一般通用設備的運輸和保管,當制造廠根據個別設備結構等方面的特點在運輸和保管上有特殊要求時,則應符合其特殊要求。
3.0.5 為有效控制隱蔽工程的施工質量,防止隱蔽工程質量隱患的存在。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做好中間檢驗及驗收記錄。
3.0.6 原始的施工記錄和施工試驗記錄一方面是工程開展過程的取證,一方面又是工程驗收時的一項重要依據,同時將作為竣工資料的組成部分,由施工方整理移交。要求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收集、整理。
4 土建工程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規定了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編制的統一準則和單位工程驗收質量標準、內容和程序等。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應該與本標準配合使用。
4.1.3 本條參考相應國家標準,對一些進場的原材料進行相應檢查驗收,以防止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建設中。
4.1.5 為了防止已經驗收合格的建筑材料在倉儲過程中發生性能改變,需要根據不同的建筑材料性質來確定需要防雨淋、防潮甚至密封等措施。
4.1.9 對有沉降觀測要求建(構)筑物,為了保證建(構)筑物的正常使用壽命和建(構)筑物的安全性,并為以后的勘察設計施工提供可靠的資料及相應的沉降參數,要求做好沉降觀測記錄。
4.1.10 本條說明了隱蔽工程的一些基本項目,其中混凝土澆筑前鋼筋工程隱蔽驗收包括鋼筋的型號、材質、尺寸等;基槽隱蔽驗收的項目包括基槽開挖尺寸、土層等;回填土之前的基礎隱蔽驗收包括混凝土強度等級以及外觀質量等。
4.2 土方工程
4.2.3施工之前先建立整個施工現場的高程控制網及平面控制網,便于以后分區(方陣)進行測量放線。高程控制點與平面控制點需要定期復測是為了保證控制網的準確度,避免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外界因素引起控制樁偏移而造成一系列的測量偏差。
4.2.4 為了便于地下管線以及其它已有的地下基礎設施的保護,防止因開挖造成破壞,施工之前需要將地下設施作好標志,開挖時采取避讓、移位等保護措施。
4.2.5 由于光伏發電站中支架基礎的埋深都不是很深,若采用通長大開挖方式時,則土方工程量很大。所以為了便于回填工作,在保證基坑安全的前提下回填土宜堆放在基坑兩邊。
4.2.6 支架基礎土方回填分層夯實能夠避免因沉降而造成的凹凸不平,防止因基礎上部設備受外力而導致基礎傾斜。對土方回填有密實度要求的,現場進行回填土試驗來檢測壓實系數。
4.3 支架基礎
4.3.1 支架基礎施工是光伏發電站施工工程量最大、工序重復性最強的施工環節。本條對采用獨立基礎和條形基礎的施工提出要求。為了能夠滿足安裝支架的要求,支架基礎混凝土澆筑之前需要檢查軸線、標高,確保混凝土基礎的施工質量。對于存在漏筋、孔洞等嚴重質量缺陷的支架基礎,需要經過相關方確認后進行相應的處理。為了防止預埋件的銹蝕,預埋件上表面需要進行防銹處理。為了防止回填土破壞柱頭,支架基礎拆模后不能立即進行土方回填,可以采用塑料薄膜包裹養護。為了避免出現因在埋件上焊接產生的高溫膨脹而造成混凝土柱頭裂紋及荷載能力,混凝土強度達到70%以后才能進行上部支架焊接。支架基礎的混凝土施工應根據與施工方式相一致的且便于控制施工質量的原則,按工作班次及施工段劃分為若干檢驗批。檢驗批的劃分可根據以上原則靈活處理。
4.3.2 目前光伏發電站在建設過程中會根據地質、造價等因素廣泛選用靜壓水泥樁(鋼樁)、灌注樁及旋入樁。本條對采用此類樁式支架基礎的施工提出要求。樁式基礎在進場后和施工前的外觀質量檢查能夠避免一些斷樁、裂樁在工程中使用。壓(打、旋)式樁施工中應保證樁體的垂直度與壓入深度,傾斜的樁體承載力以及抗傾覆性會嚴重降低。對灌注樁施工的全過程應進行檢驗以便更好的控制施工質量。對于成品樁式基礎的強度和承載力檢測宜分區域進行抽檢,主要是因為光伏發電站中支架基礎的數量巨大,且其大多入地深度較淺,只要在施工中控制好質量,其強度和承載力應該能夠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故不宜參照《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中的檢測比例和方法進行,現場可根據實際情況以抽查的方式對樁式基礎進行小應變檢測。
4.3.3 本條規定在屋面上施工支架基礎應遵守的原則。在進行屋面支架基礎施工時應保證建筑物主體結構安全,應按照圖紙要求與建筑物進行連接,不損害原建筑物主體結構及防水層。對于已經破壞的原建筑物防水的修復應該做到保證建筑物防水性能良好。
4.3.4 本條對采用不同方式施工的支架基礎及預埋件的偏差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和通過對多個光伏發電站施工中的調研而來。光伏支架基礎的施工是光伏發電站施工中的重要環節,為了滿足光伏支架安裝的要求,應在施工中嚴格控制。對于采用壓(打、旋)式樁的基礎引起施工質量很難控制,因此若上部支架安裝具有高度可調節功能,則可根據可調范圍放寬。
4.4 場地及地下設施
4.4.1 本條規定道路施工宜采用永臨結合方式,先將路基甚至一部分路面完成作為現場的運輸道路,工程完工之后再進行最后的道路路面施工。這既有利于工程施工,又節省工程造價和時間。
4.4.3 本條強調電纜溝道在施工中應做好各項防水措施,以免電纜溝道出現積水而造成安全事故。
4.4.4 給排水管道敷設在支架基礎施工完成之后,這樣便于管道保護;靥钔瓿傻墓艿佬枰谏喜孔龊脴酥,以防開挖電纜溝等造成破壞。同時還規定了給排水管路的施工應按照《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相關規定進行。
4.5 建(構)筑物
4.5.1 本條對光伏發電站建(構)筑物做出相應說明,其中光伏發電站內的建(構)筑物建包括綜合樓、升壓站、大門以及圍墻等,方陣內的建筑物主要是逆變器、變壓器小室。
4.5.2 第4.5.2~4.5.8條規定了建(構)筑物的在各施工環節上,除應滿足設計要求外,還應參照的相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