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8個現貨試點地區進入以月度為周期的連續試結算工作,“不平衡資金”這個詞越來越多被行業內和行業外的專家提到,眾說紛紜;各種“分析”、“結論”見諸各種媒體和平臺——說市場設計存在問題者有之,說國家能源政策無法通過市場化方式落實者有之,說國家能源政策沒有按照市場化思維落實者也有之。對“不平衡資金”的認識大體上
“不平衡資金”的安大略省實踐
安大略省是加拿大人口最多的省份,也是加拿大的工商業中心。安大略省目前輸電系統裝機(相當于我國統調機組)容量為3860萬千瓦,配電系統裝機(相當于我國地調機組)容量為348萬千瓦。
2005年,安大略省為增加電源投資,成立了一家獨立的省府代理公司“安省能源局”(Ontario Power Authority),專門代理政府簽訂供電合同(絕大部分類似于優先購電,以下簡稱“優先購電”)。到目前為止,安大略省共簽訂了3.4萬個該類“優先購電”合同5,合同電量來源涉及核電、水電、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氣電廠。“優先購電”有助于實現保證適度容量充裕度的電力系統可靠性目標,更多的是達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政策目標,且優先購電價通常為固定價格。
另外,安大略省還有一家大型的國有發電公司——安省電力公司(Ontario Power Generation),擁有1888萬千瓦裝機容量,其中36萬千瓦與安省能源局有合同關系,1532萬千瓦接受政府授權合同(類似于國內的優先發電,以下簡稱“優先發電”)。但安省電力公司的授權合同是不得已為之,因為安省電力公司在其他大多數私有供電公司都有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平等競爭。這些授權合同基本上是為保證安省電力公司有足夠的收入以生存。安省“優先發電”主要有兩種定價形式:一種是固定價格(相當于優先發電核定電價),另一種是固定價格加價格響應利潤分成。
安省“優先購電價”和“優先發電價”與現貨市場價的價差即為安大略省的“不平衡資金”。安省的情況與國內優先發電和電網簽訂優先發電價格類似,部分時段“沖進”市場的用戶用電空間以現貨價格結算,形成價差造成“不平衡資金”。
“不平衡資金”在安省一開始是盈余的。在2005以前,安省電力公司與安大略省政府有一份叫做“市場力控制協議”。該協議規定,當該月市場平均價高于每千瓦時0.19元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計價)時,安省電力必須將高于0.19元的90%收入返還給用戶。由于當時市場價通常高于0.19元/千瓦時,因此在2002-2005期間,“不平衡資金”往往是向用戶返還的資金。
隨著優先購電合同電量的增加、安省電力監管方式的改變(比如用“優先發電”替代“市場力控制協議”)以及安省現貨市場價格逐年下降,安省“優先購電”和“優先發電”價格與現貨市場價逐漸拉開,“不平衡資金”開始由盈轉虧,且規模越來越大。如下圖所示,在2009年,批發市場價為0.155元/千瓦時,不平衡資金約為0.16元/千瓦時。但到2019年,批發市場價則下降為0.09元/千瓦時,而不平衡資金價格上升到了空前的0.64元/千瓦時。2019年的“不平衡資金”達到驚人的約650億元,是同年市場電費的6倍以上。
羊毛自然出在羊身上,安大略省“不平衡資金”的分攤完全由用戶承擔。分攤方式分為兩個階段:2011年以前和以后。在2011年以前,“不平衡資金”按所有用戶的用電量平攤。雖然公平,但也欠缺效率,因為平均分攤不能鼓勵負荷削峰填谷,減少不必要的高峰負荷機組投資。安大略省政府在2011年以后,將用戶分為A類(大用戶)和B類(小用戶)。A類用戶的分攤費用按其高峰用電量的比例計算,剩下的“不平衡資金”則由B類用戶按實際用電量平攤。不管何種分攤方式,“不平衡資金”最終都由用戶承擔,相當于向全體用戶收稅,業內戲稱為“不平衡資金稅”(甚至還有用戶將這種“不合理的稅”告上了法庭)。當然,因為雙軌制的“不平衡資金”太大,安省市場監測委員會(Market Surveillance Panel)在專業報告中表達了對“不平衡資金”及其分攤方式的顧忌,認為它可能“導致了公平和社會福利損失”。
解決“不平衡資金”的正解
看清“不平衡資金”的目的和來源,是要解決“不平衡資金”,取消“不平衡資金池”。下一步應當開展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規范結算科目做到“應收盡收、應結盡結”。對于輔助服務費用、啟停費用、成本補償費用、阻塞盈利等被放錯位置的科目,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分別收費,不要繼續放入“資金池”,人為地創造新的交叉補貼。
二是推動全體電源(含外來電)參與市場。將產業政策的照顧放在中長期交易或其他形式的、不扭曲競爭行為的場外補償過程中,推動全體電源參與現貨市場出清,是解決非市場化手段執行產業政策造成雙軌制“不平衡資金”的根本辦法。當所有電源按照同一規則出清結算時,現貨市場本身就不會再產生由于執行不同規則產生雙軌制“不平衡資金”。更重要的是,當所有電源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時,社會效益才能提高,真正達到電改所要求的目標。如果不能完全達到優先購電和優先發電與市場發電平等競爭,也要至少做到優先購電和優先發電時段不平衡部分,按照現貨價格結算,讓優先購電和優先發電承擔部分現貨市場風險(如果現貨市場價高于優先購電和優先發電價,這些電源其實是收益者)。
三是研究現有“不平衡資金”涉及電源項目和送電規劃調整。電力現貨市場是手段,不是目的。市場競爭產生的紅利,無法抵消規劃失誤的損失。由于電力現貨市場產生的“不平衡資金”也是項目和送電規劃需要完善的投影,在規劃層面加以解決是長效辦法。對于產生“不平衡資金”時段,大量發電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和大量輸送的外來電規劃,應當慎之又慎,否則安省海量的不平衡資金就殷鑒不遠。
四是壓實各方責任是過渡期的必需措施。電網企業代理優先購電,在購買優先發電過程中,應當精心安排運行方式,努力匹配優先發電和優先購電各時段電量。考慮到省內優先發電多無調節能力,電網企業在購買外來電量的同時,應更加重視購買調節能力,起碼做到外來電曲線與優先購電曲線形狀盡量接近。電網企業作為外來電的購買方,為電網企業負起匹配外來電和省內優先購電的責任,可考慮強制電網企業承擔一定比例的雙軌制“不平衡費用”。電網企業和優先發電參與分攤其造成“不平衡費用”可以作為解決問題的過渡辦法。
電力現貨市場是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新生事物,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是探尋傳統政策與市場化配置資源為主所產生不協調的一根“探針”,未來我們還會看到更多有趣的“新現象”,不過辦法總比困難多,只要堅持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的電力市場化方向,一定能夠推動電力市場建設不斷進步。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20年9期,作者系本刊特約撰稿人。
作者:谷 峰 何愛民 來源:中國電力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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