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地方推手
張廣明
對于許多企業而言,作為重要一環的資源評估大多被有意或無意地忽略掉了。
“從我們所掌握的信息來看,目前大多數企業在進行太陽能發電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未展氣候可行性論證,這很容易加大太陽能電站的運行風險,由此增加各種防范風險的投和運行成本,并可能降低發電效率。”在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中國氣象局風能太陽能資源評估中心)副主任潘進軍看來,電站設計時資源評估的缺失,無疑為其未來的運行埋下了不小的隱患。
而從業界傳遞出的信息看,一些風險已經逐漸在暴露,比如有的電站由于在設計時未充分考慮到風沙等極端天氣的影響,不得不增加相應的維護成本;有的電站則由于光照資源未達到預期,發電效率大幅降低,等等。
正所謂“前車之鑒,后事之師,”這無疑為后來者敲響了警鐘。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加大對其轄區內太陽能發電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重視力度,這有望成為未來一個主要的推動力。
缺失的資源評估根據我國現行的《氣象法》,大型的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這一規定在2009年正式實施的《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制和細化。上述《管理辦法》規定,對于包括太陽能、風能等在內的大型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除了要分析建設項目對所在區域可能對于局地氣候產生的影響之外,還要對該區域的資源和潛在開發量、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氣候適宜性、風險性等作出相應的評估。對此,中國氣象局風能太陽能資源評估中心申彥波博士進一步介紹說,通俗地講,氣候可行性論證主要包括兩大塊,一是對項目所在區域的資源進行評估,看其氣候特點是否有利于項目的建設和運行;二是看項目是否會對所在區域的氣候帶來不利影響。當然,對于企業而言,可能更關注資源評估這方面。“對于簡單的測光而言,最關鍵的是要保證測光周期足夠長,另外則是測光設備的選擇。按照科學的要求,測光的周期起碼應該達到一年,如果時間太短,在代表性上可能就要打折扣。在設備方面,也有相應的要求,不同種類設備之間的價格差距也比較大,從幾萬元到數十萬的設備都有,但并非是價格越貴越好。對于簡單的資源評估,可能也沒必要買數十萬價格的設備。”申彥波表示。
不過,很多企業都沒有意識到一個問題,企業自己測光也是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的。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規,現有氣象資料不能滿足氣候可行性論證需要的,應當開展。對于許多企業而言,作為重要一環的資源評估大多被有意或無意地忽略掉了。
現場氣象探測,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都應當遵守氣象探測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以及規程,并需要將所獲取的氣象資料向相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當然,為了規避可能的法律風險,企業也可以將這部分工作委托給一些專業的資源評估機構。“二者的主要區別,一是在氣象資料的獲取上,對于企業自己測光而言,可能只是獲得了簡單的地面氣象資料。而像我們這樣的專業機構,可以將地面以及衛星資料結合起來進行分析,精確性將會更高;二是提供的服務更系統,除了包括資源評估外,我們還可以提供風能太陽能資源預報,包括風電專業數值天氣預報和風電場風電功率預報、太陽能發電專業數值天氣預報和光伏發電功率預報、氣象風險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等。”申彥波介紹說。
弊端凸顯
雖然有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但大多數企業在進行光伏電站項目可行性研究時,均表示未開展過這方面的可行性論證。某專業從事EPC的人士承認,由于氣象資料獲取以及經驗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很多光伏項目在設計時確實很少做較為系統的資源評估。“對于我們這些專業做EPC的企業而言,進行資源評估時,感覺最主要的難題還是在于氣象資料的獲得方面。畢竟這個行業的發展歷史還很短,電站設計機構也處于資料積累的過程中。”
在潘進軍看來,一些光伏發電項目之所以沒有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既有認識方面對長遠風險考慮不足的原因,也有出于省錢、省事的因素,加上主管部門強制性審批環節跟不上,致使氣候可行性論證審查備案環節缺位。
而包括《氣象法》等在內的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亦無約束力,與現實脫節。
目前已有跡象顯示,由于設計時未進行相應的評估,一些光伏電站項目正式運行后,與氣候相關的一些問題正在逐步顯現。“我見過一個處于風沙較多地區的項目,沒幾天電池板上就會落上很厚的一層土,隔幾天就得清洗一次。不但非常麻煩,維護成本也因此增加不少。”一位光伏EPC的資深人士對記者表示。
類似的問題并非個案。“在目前已建成的電站中,已發現有實際發電量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情況。對于一些企業而言,可能認為進行這方面的論證是可有可無的事。但嚴格來說,即便是從投資風險這個角度來看,通過對光照資源的評估也可以從一定程度上確保電站的運行效率。”潘進軍稱。
地方推手
由于各種原因,國內對于光伏電站項目進行光照資源的評估目前還未大面積鋪開。但已有跡象顯示,地方政府對其轄區內的太陽能等氣候資源利用項目進行資源評估正逐漸成為一種趨勢,這可能會成為氣候可行性論證發展的主要推手。
根據公開資料,包括廣東、廣西等地區均已經制定了相應的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廣西在其新近出臺的相關辦法中特別規定,包括太陽能、風能等在內的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以及評審意見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審批部門,未報送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以及評審意見的,審批部門應當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審批部門不予受理。
無獨有偶,在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出臺的風能、太陽能發電建設管理辦法中,則進一步指出,測風測光必須由該市發改委統一組織、氣象部門參與,并組成測風測光小組,測風測光資料在定期匯總和經市氣象局審查后,才可由具備測風測光資質的公司出具評價資料。該管理辦法同時要求,市發改委要會同氣象部門組織好風能、太陽能建設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候災害風險評估的工作。
可以借鑒的是,作為另外一種主要的可再生能源—風能項目在開發利用時進行資源評估正成為一種通行做法。
據廣東氣象局介紹,該局近幾年來已經相繼完成了臺山風電廠、珠海橫琴風電廠、陸豐甲湖風電廠等30多個風能項目的風資源計算與評估工作,已形成從現場觀測管理、數據質量保障、計算過結果和精度效果質量控制、檢驗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