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做好項目節能審查和產業能效提升等工作,發揮能源能效領域專家智力和技術支撐作用,浙江省能源局局組織編制了《浙江省能源能效領域專家庫名單(2022年版)》和《浙江省能源能效領域專家庫管理辦法》,4月6日正式公布。浙江省能源能效領域專家庫管理辦法規定
浙江省能源能效領域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節能評估審查,節能政策法
規、標準制定,節能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機制推廣等工作,
充分發揮節能專業人才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作用,完善對項目
節能方案的技術論證和政策咨詢機制,促進能源能效領域專
家庫制度化、規范化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能源能效領域專家的資格
認定、入庫以及在庫專家出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能效領域專家,是指符合本辦
法規定,以獨立身份自愿參加本省各級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實
施的節能監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節能審查事中
事后監管、節能量審核、用能權確權、節能業務培訓、節能
政策法規和措施制定等工作的專家學者。
第四條 能源能效領域專家實行“統一條件、集中管理、
分級使用、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的原則管理。浙江省能源局
負責建立和管理全省能源能效領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
庫”)。
第二章 入庫條件
第五條 申請入庫者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
道德,作風正派、學風嚴謹、公正誠信、廉潔自律、責任心
強,嚴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自愿參加并接受節能主管部門及能源監察機構委
派的節能監察評審、咨詢論證、授課培訓等工作,并接受管
理與監督;
(三)年齡在 65 周歲(行業權威專家可適當放寬至 70
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有精力能夠勝任評審、咨詢、驗收
等工作;
(四)精通專業知識,熟悉節能領域和行業發展,了解
相關政策、標準和法律法規,原則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
技術職稱(節能工作經歷 10 年以上可放寬至中級技術職稱)。
第六條 申請工作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方式開展,
如實填寫《能源能效領域專家申請推薦審批表》(見附表 1),
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
休證明)。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專家個人同意。
第七條 每年統一開展能源能效領域專家入庫受理審
核工作,擇優入庫。
第八條 入庫后,專家入選信息在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和發布,接收社會監督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在庫專家主要職責:
(一)為節能政策法規標準制定、節能審查及事中事后
監管、節能量審核、用能權確權、節能業務培訓等工作提供
意見、建議和方案;
(二)參加節能監察、評審、咨詢、論證、驗收、培訓、
調研等工作。不能按時參加者,應提前兩天履行請假手續;
(三)對節能領域重點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進行科
學論證及參與相關推廣工作;
(四)參與節能領域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在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出具專家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影響;
(二)獲取與受委托事項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等材料
的工作條件;
(三)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務報酬;
(四)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庫。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在庫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委派任務并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專家意
見承擔相應責任;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恪盡職守;
(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規定,不得擅自對外透露工作內
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便利條件,
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當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五)遵守勞動安全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六)工作單位、職稱等級、聯系方式等主要個人信息
發生變更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報省節能主管部門;
(七)接到省節能主管部門發出的相關工作通知后,應
當及時回復、確認;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和實施
第十二條 在庫專家參加委派工作時,遇到下列情形之
一,應當主動回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于工作對象的情形;
(二)與工作對象主要負責人屬于近親關系的情形;
(三)與工作對象有經濟利益關系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節能主管部門委
托省能源監測中心負責。
第十四條 專家庫在庫專家可用于全省各項節能工作,
專家管理工作遵照國家相關規定。地方可在省級專家庫基礎
上建立設區市,縣(市、區)專家庫。
第十五條 專家庫實行日常評價機制。通過使用單位評
價、專家互評及被監察、被評審單位效果評價等多種方式對 能源能效領域專家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年終綜
合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每兩年對在庫專家履職情
況進行綜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續聘主要條件。評價內容
主要包括:
(一)專家受邀和參加相關工作情況,包括內容、方式、
時間和地點;
(二)專家在工作中的表現,包括職業道德、專業水平、
對各項節能工作的評審和咨詢能力、對節能政策和能源管理
體系的熟悉程度,有無違規行為及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等。
第十七條 專家庫聘期一般為兩年,到期前 30 日內,
本人應向省節能主管部門提出續聘申請,填寫《能源能效領
域專家續聘申請表》(見附表 2)。省節能主管部門委托浙
江省能源監測中心對專家續聘資格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條件和續聘條件的,審核通過。未提出續聘申請
的,視為自動放棄能源能效領域專家資格。
第十八條 需在庫專家開展工作時,根據工作性質、工
作任務、技術領域等,原則上從專家庫中按條件隨機抽取。
每次抽取專家數應為奇數,原則上不少于 5 人,可在抽取結
果中再選取活躍在科研和生產一線、熟悉業務的專家。
第十九條 專家使用堅持隨機、輪換原則。按專家類別,
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各項能源能效領域專家工作累計
不超過 15 次。
第二十條 省級各項節能工作所需專家,原則上從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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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中選取,需從專家庫外選取的,應將所用專家補入專家庫。
第二十一條 專家聘用所需費用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省
節能主管部門聘用專家開展工作時,由省節能主管部門負責
支付費用。
第二十二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對
符合條件的專家按規定及時補充入庫。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應取消能源能效領域專家資格,并調出專家庫:
(一)無正當理由,兩次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相關工作
或中途退出相關工作;
(
二)工作期間私下接觸利益相關人,或收受利益相關
人財務、接受利益相關人吃請或其他影響公正的行為;
(三)違反保密規定,損害國家、單位或個人利益;
(四)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材料文檔;
(五)工作嚴重失職,提供專家意見失實,或違反職業
道德,提供虛假專家意見;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能或不宜繼續承擔相關
工作;
(七)續聘條件不合格,不再勝任評審和咨詢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工作變動、本人身體狀況或專業調整等
原因不再適宜承擔專家工作的,應及時向省節能主管部門提
出書面報告,按規定調整出庫。
第二十四條 自愿辭去專家庫專家資格的,出庫后 2 年
內不得申請入庫。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專家技術水平,省節能主管部門不 定期組織能源能效領域專家進行節能法律知識及其他相關
知識的業務培訓。能源能效領域專家應妥善安排好本職工作,
積極參加學習。
第五章 勞務報酬及獎勵
第二十六條 能源能效領域專家勞務報酬包括勞務費、
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參照
浙江省財政廳規定的差旅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專家勞務費標準為每半天不超過 1000 元
/人,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不超過 2000 元/人。
第二十八條 對工作期間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家按照有
關規定給予節能先進個人表彰獎勵,并對其工作成就和先進
事跡加以宣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能源能效領域專家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