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山東能源監管辦印發關于征求《山東省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版)》、《山東省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版)》、《山東省風電場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版)》、《山東省儲能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六個規范性文件意見的通知。截止時間為2022年8月26日。根據山東
(2)調節時間是指從主站下達 AGC 控制指令起,到子站響
應穩定在調節精度以內的時間間隔,調節時間不大于 20 秒。
(3)調節精度是指響應穩定以后,實際出力和 AGC 指令之
間偏差的絕對值,調節精度不大于 0.5 兆瓦(或額定容量的 1%,
取大值)。
(4)配建儲能有功功率在額定裝機容量范圍內應能實現連
續平滑調節。
(二)對 AGC 子站裝設情況進行考核。新投產的光伏電站
應在啟動試運期結束前,完成光伏發電單元和儲能單元 AGC 子
站裝設,并投入 AGC 功能。未按期投入 AGC 功能的光伏電站,
每月按全站當月上網電量 1%考核。
(三)對 AGC 子站投運情況進行考核。在并網光伏電站
AGC 子站閉環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按月統計各光伏電站 AGC
子站投運率(λAGC 投運),計算公式如下:
λAGC 投運=子站投運時間/光伏電站運行時間×100%
式中,λAGC 投運為光伏電站 AGC 子站投運率;子站投運時間
為光伏電站 AGC 子站滿足電力調度機構 AGC 閉環資格要求的時
間。在計算可用率時,扣除電網原因或子站配合調試造成的系統
退出時間。因不跟蹤主站指令被取消 AGC 閉環資格的光伏電站,
應在 3 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前,考核 AGC 投運率。逾期
未完成整改的,每月按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1%考核。 AGC 投運率以 98%為合格標準,全月投運率低于 98%的光
伏電站考核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a AGC投運
90
98%
W
考核電量
式中,λAGC 投運為光伏電站 AGC 子站投運率;Wa為全站當月
上網電量。
(四)對 AGC 指令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因電網負旋備不足
而限制光伏電站出力時,以每 1 分鐘為一個時段,考慮調節精度
允許偏差后,對超出相應時段 AGC 計劃指令部分的積分電量進
行考核。月度累計疊加考核電量不超過當月上網電量 2%。按照
以下公式進行考核:
0
1
1 ( )
k
T
T
k
k Q P P dt
式中:Q 為考核電量(即超發電量);Tk為第 k 個周期 AGC
指令的開始時刻;P 為光伏電站實際發電電力;P1為考慮允許偏
差量后的 AGC 指令值;僅在
1 ( )
1
k
kT
T
P P dt >0 時計算超發電量 Q。
(
五)當電網發生負備用不足的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可通
知相應光伏電站停運:
1.不具備 AGC 功能或 AGC 系統控制性能指標不滿足要求
的的光伏電站。
2.在棄電期間理論、可用發電功率數據不反應真實發電能力的光伏電站。
(六)因調峰或電網安全等原因需光伏電站停運時,在接到
電力調度機構的指令后光伏電站應在 15 分鐘內完成停運操作,且
停運期間有功功率不得超過裝機容量的 10%(樣板機)。若違反
上述規定,電力調度機構可直接將該光伏電站解列,同時每次考
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1%。
第二十條 光伏電站配建儲能應具備四象限功率控制能力,
有功功率和無功功率調節范圍和能力應滿足國家、行業有關標準
要求。配建儲能電站應同時具備就地和遠方充放電功率控制和頻
率、電壓調節功能。不滿足要求的禁止并網。
第二十一條 光伏發電站應按提交可用于電磁暫態和機電
暫態仿真計算的模型和參數,包含光伏發電單元、光伏發電站匯
集線路、變壓器、光伏發電單元/光伏發電站控制系統、無功補償
裝置,配合電力調度機構開展模型審查和一致性核查。對于未通
過模型審查的光伏發電站,應根據審核意見和電力調度機構要求,
在規定時間內完善,并按照建模管理流程重新報送,直至通過審
核。運行中如控制邏輯或涉網特性、整定參數發生變化,須經電
力調度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執行,必要時需重新進行參數實測工
作。對于未在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期限內提交建模報告的光伏發
電站,每月按當月上網電量 1%考核,直至提交正式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光伏電站必須具備一次調頻功能(含一次調頻 遠程測試功能),其一次調頻投/退信號、一次調頻遠程測試允許/
禁止信號等應接入電力調度機構。新投產光伏電站不具備一次調
頻功能不允許并網運行。現有光伏電站應在能源監管機構要求的
期限內完成一次調頻功能改造,逾期未完成的,每月按當月上網
電量的 2%考核。光伏電站一次調頻功能要求詳見附錄 1。
第二十三條 光伏電站必須投入一次調頻功能,當電網頻率
波動時應自動參與一次調頻,當進行一次調頻遠程測試試驗時應
自動進行一次調頻響應。對光伏電站一次調頻的投入情況和性能
進行考核,月度累計考核電量不超過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2%。考核計算方法詳見附錄 2。
第二十四條 通過 35kV 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且裝機容量
40 兆瓦及以上的光伏電站應具備慣量響應能力(含慣量響應遠程
測試功能)。新投產光伏電站不具備慣量響應能力不允許并網運
行。現有光伏電站應按照能源監管機構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慣量響
應能力改造,若逾期未完成改造,每月按當月上網電量的 2%考
核。
第二十五條 通過 35kV 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且裝機容量
40 兆瓦及以上的光伏電站應具備快速調壓能力(含快速調壓遠程
測試功能)。新投產光伏電站不具備快速調壓能力不允許并網運
行。現有光伏電站應按照能源監管機構要求的期限內完成快速調
壓能力改造,若逾期未完成改造,每月按當月上網電量的 2%考 核。
第二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對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和安全自
動裝置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對以下管理要求未能達標者,
每項考核電量為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5%,累計考核電量不
超過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2%。
(一)光伏電站內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
裝置須與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配合,與系統有關的繼電
保護裝置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選型須征得電力調度機構同意。
在系統狀態改變時,應按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按時修改所轄保護
的定值及運行狀態。未經電力調度機構許可,不得擅自改變有關
技術性能參數。
(二)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繼電保護
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并及時對不滿足電網穩定要求的繼
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更新改造。
(三)光伏電站應配合電網企業改造達到更換年限的繼電
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設備更新改造應與電網側設備協調一致。
(四)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定值和軟件版本應設專人進行管
理。每年應根據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綜合電抗對所管轄的保護定
值進行校核計算。
(五)光伏電站應對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驗收檢
驗、全部檢驗及部分檢驗,使其滿足裝置技術要求,編制并保存 調試報告和記錄。
(六)光伏電站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
自動裝置,包括發電機組涉及機網協調保護和參數的規劃、設計、
建設、運行管理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電網穩定性要求。
(七)光伏電站應按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和規定開展繼電
保護專業技術監督工作,設置專人負責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工作,
對技術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電力調度機構并進行整
改。
第二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對光伏電站內繼電保護專業的
安全運行水平進行考核,累計考核電量不超過光伏電站當月上網
電量的 2%:
(一)光伏電站所配安全自動裝置未按調度要求投運,
每月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1%。
(二)光伏電站主系統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不正確
動作,每次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1%。
(三)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未投運或不正
確動作,導致電網事故擴大或造成電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
越級動作,每次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2%。
(四)光伏電站發生涉及電網的事故和并網線路對側變
電站發生事故,應在 10 分鐘內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事故時一、二
次設備運行狀態,在 1 小時內提供故障錄波信息、保護信息和有關數據資料,在 24 小時內提供事故報告,未按要求執行每次考核
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5%。
(五)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存在影響裝置
誤動、拒動的缺陷,未上報電力調度機構或未按照電力調度機構
要求進行整改,每次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1%。
(六)光伏電站收到山東省電力技術監督辦公室下發的
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告警單,每次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1%,若未按期整改,每次考核電量加扣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5%。
(七)光伏電站收到山東省電力技術監督辦公室下發的
繼電保護技術監督預警單,每次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5%,若未按期整改,每次考核電量加扣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2%。
(八)光伏電站故障錄波器、二次設備在線監視(保信
子站)時鐘不準確,裝置及接入量命名不規范,與電力調度機構
主站數據連通中斷,不能及時提供完整的故障錄波數據、繼電保
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情況影響電網事故調查,每次考核電量為
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5%。
第二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光伏電站
自動化設備(包括遠動通信設備、PMU 裝置、電能量采集終端、
時鐘系統、調度數據網絡接入設備、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設備、 UPS 電源等)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對以下管理要求未達標
者進行考核,每項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5%,累計考
核電量不超過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2%。
(一)光伏電站自動化系統及設備更新、改造時,應將改造
方案、安全防護完善方案報電力調度機構審核,經批準并履行自
動化設備檢修申請后方可進行。
(二)直接接入調度數據網的設備、與接入調度數據網設備
存在網絡連接關系的系統或設備應納入網絡安全監測并進行安全
加固,網絡安全監測信息應正確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的網絡安全
管理系統。光伏電站應定期開展電力監控系統等級保護測評和安
全防護評估工作,并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測評和評估報告。
(三)光伏電站至調度主站應具有獨立的兩路不同路由的
調度數據網通道,遠動設備應具有雙通道接口。光伏電站自動化
設備應采用冗余配置的不間斷電源或光伏電站內直流電源供電。
(四)光伏電站應在匯集線或集電線、網廠計量關口點及輔
助結算關口點安裝關口電能表,計量信息應通過電能量采集終端
接入并正確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的電能量計量系統,現場相關電
能表或 TA/TV 更換完畢并向電力調度機構報竣工后兩小時內,應
將換表記錄或 TA/TV 參數報送電力調度機構。
(五)光 伏 電 站 應 具 有 可 靠 的 技 術 措 施 , 對 接 收 的
AGC/AVC 指令進行安全校核,拒絕執行超出光伏電站規定范圍 的異常指令。
第二十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對并網光伏電站自動化設備運
行情況進行考核,累計考核電量不超過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2%。
由于電網原因、調度技術支持系統主站原因及不可抗力(地震、
臺風、洪水等)導致的考核給予免考,場站自身原因(包括場站
檢修、故障及惡劣天氣等情況)導致的考核不予免考。
(一)事故時遙信正確動作率要求 100%。每拒動或誤動 1
個/次,考核電量為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1%。
(二)發生上送電力調度機構全部遠動數據中斷或不刷新,
每次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1%。如故障未及時處理,
每超過 4 小時,考核電量加扣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02%。以上
數據中斷計算時間以發生故障為起始時間,以電力調度機構技術
支持主站系統接收到正確數據時刻為截止時間。
(三)單個遙信錯誤、遙測超差或不刷新時間超過 4 小時,
以及單個遙測跳變,每次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02%。
如故障未及時處理,每超過 4 小時,考核電量加扣全站當月上網
電量的 0.01%。光伏電站遙測、遙信數據個數以電力調度機構接
收的遙測、遙信數量為準。
(四)電量采集裝置月運行合格率要求 100%,每降低一個
百分點(含不足一個百分點),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1%。
(五)當光伏電站接到電力調度機構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
改遙測、遙信數量內容時,應在電力調度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完成
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1%。
(六)相量測量裝置月可用率要求≥99.5%。設備未按期投運
或連續故障(相量數據中斷)時間超過 4 小時,考核電量為全站
當月上網電量的 0.1%。如故障未及時處理,每超過 4 小時,考
核電量加扣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05%。相量測量裝置故障計算
時間以故障發生時刻為起始時間,以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自動化主
站系統接收到正確數據時刻為截止時間。
(七)縱向加密認證裝置、網絡安全監測裝置等網絡安全設
備月可用率要求≥99.5%。設備離線超過 4 小時,每次考核電量為
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2%。如設備故障仍未處理解決,每超過 4
小時,考核電量加扣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05%。
(八)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緊急告警應立即處理,重要告
警應在 24 小時內處理,多次出現的一般告警應在 48 小時內處理,
應在 3 日內完成網絡安全告警分析報告并報送電力調度機構。每
發生一次告警處置或報告反饋不及時,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
電量的 0.2%,每超過 4 小時考核電量加扣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05%。
(九)光伏電站電力監控系統存在網絡邊界安全防護設備
配置違規、違規連接外設、惡意代碼感染情況,每次考核全站當 月上網電量的 1%。
第三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光伏電站通
信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并對光伏電站通信專業相關工
作進行考核,月度累計考核總量不超過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2%:
(一)光伏電站通信設備的配置應滿足相關規程、規定要
求,不滿足的光伏電站應限期整改(最遲不超過 12 個月),逾期
未完成整改,則每月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1%。
(二)當光伏電站接到電力調度機構通知需要新增、變更通
信運行方式時,應在電力調度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并于 5
個工作日內反饋執行情況,如未按期完成或未按時反饋執行情況
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1%。
(三)光伏電站對接入電網通信系統的通信設施進行重要
操作,必須按通信系統檢修規定提前向電網通信主管部門申報,
并得到許可。未經許可擅自操作的,每次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
0.2%。
(四)光伏電站通信設備故障,造成電網事故處理時間延
長、事故范圍擴大,每次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 0.2%。
(五)因光伏電站原因造成通信出現下列情形的,分別進行
考核,若有重復,按最嚴重的一條進行考核:
1.影響電網調度和發供電設備運行操作的,每次考核全站
當月上網電量 0.1%;
-2.造成任何一條調度電話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 4 小時以
上的,每次每條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 0.1%;
3.造成任何一條繼電保護或安穩裝置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
間 4 小時以上的,每次每條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 0.1%;
4.造成任何一條遠動信息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 4 小時以
上的,每次每條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 0.1%;
5.由于光纜、設備、電源等原因造成并網光伏電站與電力
調度機構通信電路全部中斷的,每次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
0.2%;
6.光伏電站在具備兩個及以上獨立的通信傳輸通道時,任
一條通信光纜引入纜連續故障時間超過 24 小時的,每日考核全站
當月上網電量的 0.1%;
7.光伏電站任一通信設備故障停運,時間超過 24 小時,每
日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 0.1%,月度累計考核電量不超當月上
網電量的 0.1%;
8.光伏電站內錄音設備失靈,影響電網事故分析的,每次
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 0.1%;
9.光伏電站任一通信設備發生故障或缺陷,超過 1 個月不
處理的,每次考核全站當月上網電量 0.1%。
第四章 計量與結算
第三十一條 不具備參與全部考核條件的光伏電站,經山東
能源監管辦認定后,可對其部分考核項目免考,不參與相關考核
費用的返還。
第三十二條 光伏電站的運行管理考核實施原則、各單位職
責、統計依據、計算方法、返還與結算方法、工作要求,按照《山
東省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條 光伏電站參與并網運行管理的信息披露內容、
原則、各單位職責及工作要求按照《山東省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
實施細則》中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光伏電站納入并網運行管理的監督內容、原
則、各單位職責及工作要求按照《山東省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
施細則》中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山東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關
于修訂〈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魯能監市場﹝2019﹞103 號)作廢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責任編輯: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