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關于公開征求《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有關精神,統一全國電力市場信息披露機制,加強和規范信息披露工作,進一步滿足市場經營主體信息需求,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國家能源局組織起草了《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有關精神,統一全國電力市場信息披露機制,加強和規范信息披露工作,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電力市場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市場包含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等。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信息披露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新型經營主體(獨立儲能等)、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體提供、發布與電力市場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五條 各地區根據電力市場運營情況,若存在無法滿足本規則要求的信息披露內容,有關信息披露主體應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備。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則和方式
第六條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安全、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
第七條 信息披露主體應嚴格按照本規則要求披露信息,并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的實施,以電力交易平臺為基礎設立信息披露平臺,做好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市場經營主體信息披露平臺登錄賬號運維管理工作。電力交易機構制定全國統一的信息披露標準數據格式,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數據接口服務。相關數據接口標準另行制定。
第九條 信息披露主體按照標準數據格式在信息披露平臺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詢的時間不少于2年。信息披露應以結構化數據為主,非結構化信息采用PDF等文件格式。
第十條 電力市場信息應在信息披露平臺上進行披露,在確保信息安全基礎上,按信息公開范圍要求,可同時通過信息發布會、交易機構官方公眾號等渠道發布。
第十一條 電力市場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開展披露。預測類信息在交易申報開始前披露,運行類信息在運行日次日披露。現貨未開展的地區或時期,可根據市場運行需要披露周、日信息,現貨市場不結算試運行期間暫不披露現貨市場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涉及多省業務的信息披露主體應以法人為主體披露其全量及分省信息。
第十三條 市場經營主體對披露的信息內容、時限等有異議或者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本規則規定要求相關信息披露主體予以解釋及配合。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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